第10/2020号法律
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

2020年7月6日
《第10/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20年7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21/2009号法律

    第4/2010号法律第4/2013号法律修改的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逗留许可

    一、外地雇员均获发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但不影响下款规定以及给予专业雇员居留许可的制度的适用。

    二、拟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本地居民获发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取决于其已取得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并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入境,但续期的情况除外。

    三、属第一款所指的逗留许可被废止或失效的情况,则六个月内不得向同一非本地居民发出新的许可,但有关逗留许可基于下列原因而终止效力除外:

    (一)许可期限届满,而新的逗留许可是由有关许可失效时雇员所属的雇主提出申请;

    (二)劳动合同失效;

    (三)雇主获发的聘用许可被废止;

    (四)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关系;

    (五)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六)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原第三款〕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影响关于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例的适用,尤其属逾期逗留的情况。”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