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22号法律
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

2022年9月5日
《第13/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9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5/2011号法律

第9/2017号法律修改并经第39/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5/2011号法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禁止制造和流通

禁止制造、分销、销售、进口和出口电子烟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烟草制品,包括禁止携带该等产品出境和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

一、〔……〕

(一)〔……〕

(二)〔……〕

(三)〔……〕

(四)〔……〕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科澳门元四千元罚款,但属(七)项及(九)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六)〔……〕

(七)〔……〕

(八)〔……〕

(九)〔……〕

二、〔……〕”


第二条 重新定名第5/2011号法律第五章

第5/2011号法律第五章标题“烟草制品的销售”改为“烟草制品的制造和流通”。

第三条 修改表述

第5/2011号法律第二十三条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第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