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0号行政法规
更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

2000年2月21日
《第18/200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2月15日制定,并于2000年2月2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名称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称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并保留原葡文名称缩写“AMCM”;核准其通则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中提及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者皆视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