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1号法律
修改《印花税规章》

2001年12月26日
《第18/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12月1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12月21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1年12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印花税规章》

    经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第15/2000号行政法规及第8/2001号法律修改的由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如纳税主体就中间移转一不动产已缴纳按税率为0.5%计得的印花税,则在确定取得该不动产时,应缴纳该纳税主体之前已结算的税款与因确定取得而应缴的税款两者的差额。”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