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3号法律
国际或区际双重课税情况中的课税制度

2003年2月24日
《第2/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3年2月1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3年2月1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3年2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03年2月25日生效、2005年7月19日经第3/2005号法律修改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避免双重课税

    因适用属不同管辖权的税务法律而导致对同一纳税人双重课税时,行政长官有权限采取必要措施将有关课税情况进行规范,以及签订国际或区际协定,以避免双重课税。

    第一-A条* 授权

    行政长官可透过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签订上条所指国际或区际协定的权限授予司长或局长。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05号法律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