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5号法律
修改第2/2003号法律

2005年7月18日
《第3/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7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增加第2/2003号法律的条文

    第2/2003号法律内增加第一-A条,其内容如下:

    第一-A条
    授权

    行政长官可透过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签订上条所指国际或区际协定的权限授予司长或局长。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