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18号行政法规
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8年8月13日
《第20/2018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7月27日制定,并于2018年8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性质

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直接在行政长官领导下运作。

第二条
职责

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职责为:

(一)为行政长官决策、政府施政、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家战略中的作用、合作与发展提供科学理论及信息支持;

(二)统筹涉及国家重大策略、国家对澳门政策和区域发展的相关工作,包括与内地及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和发展工作;

(三)根据行政长官指示,统筹落实重大政策执行的规划和协调,以及促进政策执行和区域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政策研究厅,下设政治法律处、经济民生处;

(二)区域发展厅,下设协调发展处、交流合作处;

(三)综合支援厅,下设行政财政处、宣传推广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及代表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

(二)负责管理、统筹及监督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总体工作;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统筹工作计划及预算建议的编制工作,并提交上级审议;

(五)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获依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政策研究厅

一、政策研究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以民意及民愿为基础,在制订公共政策、施政计划及方针方面,提供相关资讯准备、研究报告及咨询意见;

(二)开展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调研工作;

(三)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总体社会和经济形势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报告和意见;

(四)展开中长期规划研究;

(五)分析及评估公共政策、施政计划及方针。

二、政策研究厅下设:

(一)政治法律处;

(二)经济民生处。

三、政治法律处主要负责跟进政治、法律和公共行政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四、经济民生处主要负责跟进经济、文化、教育和民生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区域发展厅

一、区域发展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根据行政长官指示,统筹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

(二)统筹、协调及推动区域发展的各方面工作,包括与内地及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但不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其他部门及实体的职责。

二、区域发展厅下设:

(一)协调发展处;

(二)交流合作处。

三、协调发展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统筹和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但不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其他部门及实体的职责;

(二)就落实关系到澳门的国家重大策略、规划、政策及措施,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及实体与内地及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开展联系。

四、交流合作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组织、协调和推动行政长官批准设立的内地合作机制下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并负责与内地及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及实体与内地及其他地区各级政府的交流及合作提供协助,但不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其他部门及实体的职责。

第八条
综合支援厅

一、综合支援厅的职权主要是管理财政、财产及人力资源,以及统筹对外宣传及推广工作。

二、综合支援厅下设:

(一)行政财政处;

(二)宣传推广处。

三、行政财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行政及其文书的处理工作;

(二)负责人事管理的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选程序;

(三)负责财政管理的工作,准备预算建议,并执行预算的会计工作;

(四)负责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工作;

(五)负责财产管理,以及设施、设备及车辆的保存、安全及保养工作,并编制部门的财产及设备清册;

(六)向各附属单位提供行政及资讯科技支援。

四、宣传推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策划、统筹、协调及执行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和协调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主办的相关活动和会议,包括宣传、咨询、研讨、座谈及各种工作会议;

(二)协调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对外事务与关系。

第三章 人员

第九条
人员制度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均适用于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人员。

第十条
驻外联络

一、经行政长官批准,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可在内地及其他地区设立联络处,协助区域发展方面的联络工作。

二、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得以私法合同制度在驻外联络处所在地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人员编制

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人员编制载于本行政法规的附表,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十二条
人员的转入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人员转入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并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三、以征用或派驻制度提供服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并视为以征用或派驻制度在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提供服务。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聘用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并继续受合同原有条款规范。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十三条
开考的有效性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载于二零一八年度预算内原分配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的拨款,以及财政局为此所动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十五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提述。

第十六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
废止

废止:

(一)第37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第371/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十八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表* 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所指者)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3
处长 6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60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2
技术员 4 技术员 24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22
总数 120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5/2023号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