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2004年11月1日
有效期:2004年11月1日至今
《司法组织纲要法》全文
《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本批示,并于2004年11月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4号法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重新公布第9/1999号法律通过的《司法组织纲要法》全文; 该文本已引入由第7/2004号法律及第9/2004号法律作出的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