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15号法律
修改第11/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2015年4月27日
《第3/201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5年4月27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4月2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5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1/2000号法律

    第14/2008号法律第1/2010号法律修改的第11/2000号法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五十条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
    职责及组成

    一、〔……〕。

    二、〔……〕:

    (一)〔……〕;

    (二)〔……〕;

    (三)〔废止〕

    (四)〔……〕;

    (五)〔……〕;

    (六)〔废止〕

    (七)〔废止〕

    (八)〔废止〕

    (九)〔废止〕

    (十)综合事务厅;

    (十一)资讯暨刊物厅。

    第十六条
    职权

    一、〔……〕。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五)项、(十)项及(十一)项规定的组织附属单位的主管,由秘书长领导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职权范围

    一、〔……〕:

    (一)〔……〕;

    (二)〔……〕。

    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职权范围

    一、〔……〕。

    二、〔……〕:

    (一)确保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技术会议及其他认为必需的会议和活动的同声传译;

    (二)确保立法会工作所需或便于该工作的接续传译;

    (三)确保立法会议员团及代表团的翻译服务;

    (四)〔原第(二)项〕。

    三、翻译办公室由执行委员会在有关的技术人员中以议决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

    第二十七条
    法定存放

    一、行政当局的所有部门和机构,包括市政机构和公务法人,须依照法定存放制度,将非属部门内部传阅的所有官方或非官方出版刊物的一份样本送交立法会,如有电子档案亦需送交,以便存入其图书馆。

    二、立法会还可向上款所指部门及机构索取认为需要或有价值的刊物样本。

    第三十条
    人员的通则

    一、〔……〕。

    二、〔……〕。

    三、〔……〕。

    四、〔……〕。

    五、执行委员会可向担任协调职务的人员发放一项额外报酬。

    第三十一条
    额外报酬

    一、〔原有规定〕。

    二、执行委员会得向以下人员,发放相当于公职薪俸表30点且可与超时工作报酬兼收的额外报酬:

    (一)需出外勤派收文件的勤杂人员;

    (二)以候命方式需随传随到回到立法会执行工作的被指定人员。

    三、上款所规定的额外报酬,经秘书长建议具体名单而每月发放。

    第五十条
    翻译员

    一、〔……〕。

    二、〔……〕。

    三、于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提供同声传译的立法会工作人员,对参加的每一会议有权收取相当于索引点100点的15%的出席费。”


    第二条 增加第11/2000号法律的条文

    第11/2000号法律增加第二十二-A条、第二十二-B条、第二十二-C条、第二十二-D条、第二十二-E条、第二十二-F条、第二十二-G条及第三十四-A条,行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A条
    职权范围

    一、综合事务厅负责确保立法会辅助部门的财政、财产及人力资源的管理,执行供应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职务,管理立法会可处置的财产,指导公共关系服务及处理文书。

    二、综合事务厅设有人力资源暨财政处、采购暨财产处及公关暨技术辅助处。

    第二十二-B条
    人力资源暨财政处

    一、人力资源暨财政处负责:

    (一)处理人力资源的工作及行政程序,尤其是有关人员的招聘、晋阶及晋级、人员培训、服务时间计算及工作表现评核等方面;

    (二)建立、管理及更新议员的个人资料库,整理并持续更新议员及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个人档案;

    (三)处理议员及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报酬、津贴及其他补助事宜;

    (四)管理财政档案及零用现金;

    (五)合作编制立法会预算案、报告书及帐目;

    (六)执行及监控预算,以及管理立法会会计系统;

    (七)为行政委员会履行职务提供辅助。

    二、人力资源暨财政处设有一薪俸科。

    第二十二-C条
    采购暨财产处

    采购暨财产处负责:

    (一)确保财货的供应、劳务的取得,以及相关物品报销的行政程序;

    (二)就各单位的物资申请作分析及评估,并就消耗品提供适当的监控建议及措施;

    (三)监督提供服务的合同或招标的执行,以保障服务的效率和质素;

    (四)管理立法会的设施、设备及物品,对其保养和维修提供辅助,并维持最新纪录;

    (五)管理和保养立法会车辆;

    (六)管理库存物料及产品;

    (七)制作及更新立法会的财产及设备清册。

    第二十二-D条
    公关暨技术辅助处

    公关暨技术辅助处负责:

    (一)确保公众接待及咨询服务,对巿民向立法会的投诉、请愿和询问作出指引,接收巿民对立法会所制定法例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社会传媒机构报导立法会的工作及活动提供协助,并对立法会需要的新闻资讯进行收集与整理;

    (三)对立法会代表团对外的官方任务提供辅助;

    (四)跟进庆典、会议、活动及拜访的工作,并确保有关礼仪、设施的安排和所需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及更新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的统计资料;

    (六)协助文书处理的工作,并确保会议文件的收发、登记、复制及传阅;

    (七)确保立法会出版刊物的库存及出售的行政程序;

    (八)协助调配勤杂人员及司机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E条
    职权范围

    一、资讯暨刊物厅负责立法会资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立法会图书及刊物的管理,以及立法会会刊、汇编和其他刊物的编制及出版。

    二、资讯暨刊物厅设有资讯暨图书管理处及编辑暨刊物处。

    第二十二-F条
    资讯暨图书管理处

    一、在资讯管理领域,资讯暨图书管理处负责:

    (一)开发、维护及更新资讯系统、设备及应用程序,确保资讯设备的有效利用及资讯应用程序的良好运作;

    (二)确保对立法会资料库及网页的维护、整理与更新;

    (三)为保证立法会资料库中信息的安全与完整,研究并健全规则以及使程序规范化;

    (四)向立法会的电脑及资讯系统使用者提供技术协助及培训;

    (五)研究、计划及负责资讯物资、设备和系统的取得,并对此提供管理和保养;

    (六)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机构合作,促进在资讯科技及应用上的信息交换。

    二、在图书管理领域,资讯暨图书管理处负责:

    (一)接收、整理、保存及公开通过法定存放制度所收到的或通过购买、赠与或交换所获取的资料;

    (二)收集、分析及整理立法会需要的图书、刊物、法例及其他资料,并更新图书目录及库存资料;

    (三)对需要的图书及刊物提出建议,并办理相关的采购手续及期刊续订事宜;

    (四)为使用者搜寻所需的图书及资料信息;

    (五)促使对立法会需要的资料作电脑化处理。

    第二十二-G条
    编辑暨刊物处

    编辑暨刊物处负责:

    (一)对《立法会会刊》第一组及第二组进行编辑、排版、校对及促使其官方公布;

    (二)对汇编及其他非官方刊物进行编辑、排版、校对及促使其出版;

    (三)对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认为必需的会议及活动进行录音和书面纪录,并对有关录音及纪录作出整理及保管;

    (四)确保对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可能进行的会议及活动提供视听技术方面的辅助;

    (五)对有必要查阅的会议录音及纪录进行复制;

    (六)处理为出版《立法会会刊》所需的行政手续;

    (七)确保立法会的会刊、汇编及其出版刊物的中、葡文本文体正确及语文符合规范。

    第三十四-A条
    主管人员

    本法律规定的厅长、处长及科长职位根据公共行政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以定期委任方式,从具有公认能力、才能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任用。”


    第三条 增加第11/2000号法律第三章的章节及重新定名

    第11/2000号法律第三章增加由第二十二-A条至第二十二-D条组成的第七-A节,及由第二十二-E条至第二十二-G条组成的第八-A节,其标题分别为综合事务厅和资讯暨刊物厅。

    第四条 人员编制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所指人员编制改为本法律附件一所载者。

    第五条 负担

    因执行本法律而引致的负担,由立法会本身预算支付,或在必要时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拨款支付。

    第六条 废止

    废止:

    (一)第11/2000号法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及(六)项至(九)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

    (二)第11/2000号法律第三章第四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一节。

    第七条 重新公布

    经引入第14/2008号法律、第1/2010号法律及本法律通过的修改后,在本法律附件二中重新公布第11/2000号法律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四条所指者)

    表一 (第三十条所指者) 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职位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秘书长 1
    副秘书长 2
    厅长 2
    处长 5
    科长 1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20
    技术员 5 技术员 6
    传译及翻译人员 翻译员 15
    文案 文案 2
    文牍 中文文牍 2
    葡文文牍 2
    技术辅助人员 4 公关督导员 5
    4 技术辅导员 10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11
    合计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