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18号法律
修改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

2018年2月9日
《第3/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2月7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2月8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8年2月1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

    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四十三条
    (领导官职)

    一、〔……〕

    二、聘任人员担任上款所指的官职,由行政长官听取司法暨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后,按以下规定为之:

    a)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局长、副局长,分别从合格完成指挥及领导课程的警务总长和消防总长中选拔;

    b)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局长、副局长,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从合格完成指挥及领导课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务总长、消防局消防总长和海关关务总长中选拔。

    第一百五十三条
    (指挥及领导课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经海关关长建议,保安司司长亦得以批示指定关务总长修读指挥及领导课程。”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职程之重新调整》第八条及附件A。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