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4/M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7/94/M号法律 十二月十九日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职程之重新调整 1994年12月19日 |
《第7/94/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4年12月15日通过,护理总督李必禄于1994年12月17日颁布,并于1994年12月19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
鉴于澳门总督之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保安部队(FSM)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职程之制度。
(定义)
为本法律之效力,下列词之定义为:
a)军事化人员——进入澳门水警稽查队(PMF)、澳门治安警察厅(CPSP)或澳门消防队(CB)等职程编制之人员,而上述队或厅一般称为部队;
b)机构——指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ESFSM)及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DSFSM);
c)职程——相应于对复杂性及责任性之要求逐渐增强之任务、一系列有等级之职位;
d)职位——有关职程内之每一职等;
e)晋升或升级——职位在有关职程内之变更;
f)晋阶——职阶在有关职程职位内之变更。
第二章 职程及职位
(职程之名称)
一、澳门保安部队之职程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a)高级职程;
b)基础职程。
二、高级职程分为男性高级职程及女性高级职程。
三、基础职程分为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以及专业职程。
四、专业职程将统一纳入男性及女性成员。
(水警稽查队之职程)
一、水警稽查队军事化人员之职程分为:
a)高级职程:
(1)男性高级职程;
(2)女性高级职程。
b)基础职程:
(1)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2)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3)专业职程:机械职程。
二、男性高级职程及女性高级职程之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警务总长;
副警务总长;
警司;
副警司。
三、基础职程之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a)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或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警长;
副警长;
一等警员;
警员。
b)机械职程:
警长(机械);
副警长(机械);
一等警员(机械);
警员(机械)。
(治安警察厅之职程)
一、治安警察厅军事化人员之职程分为:
a)高级职程:
(1)男性高级职程;
(2)女性高级职程。
b)基础职程:
(1)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2)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3)专业职程。
二、专业职程分为:
a)音乐职程;
b)无线电职程;
c)机械职程。
三、男性高级职程及女性高级职程之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警务总长;
副警务总长;
警司;
副警司。
四、基础职程之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a)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或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警长;
副警长;
高级警员;
警员。
b)音乐职程:
警长(音乐);
副警长(音乐);
高级警员(音乐);
警员(音乐)。
c)无线电职程:
警长(无线电);
副警长(无线电);
高级警员(无线电);
警员(无线电)。
d)机械职程:
警长(机械);
副警长(机械);
一等警员(机械);
警员(机械)。
(消防队之职程)
一、消防队军事化人员之职程分为:
a)高级职程:
(1)男性高级职程;
(2)女性高级职程。
b)基础职程:
(1)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2)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
二、男性高级职程及女性高级职程之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总区长;
副总区长;
一等区长;
副一等区长。
三、男性普通或直线基础职程,或女性普通或直线基础职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区长;
副区长;
消防长;
消防员。
(职位)
一、职位等级包括下列按由高级至低级之次序排列之职位:
a)职能职位;
b)职程职位。
二、具备指挥职能及领导职能之职能职位包括:
a)警务总监及消防总监;
b)副警务总监及副消防总监。
三、负责其他职务之职程职位包括:
a)警务总长、总区长、副警务总长及副总区长;
b)警司及一等区长;
c)副警司、副一等区长、警长或区长;
d)副警长或副区长;
e)一等警员、高级警员、消防长、警员及消防员。
四、上数款所指职位分为以下等级:
a)第二款a项及b项之职能职位,以及第三款a项、b项及c项之职程职位,为警官级或消防官级;
b)第三款d项之职程职位,为副警长级或副区长级;
c)第三款e项之职程职位,为警员级及消防员级。
五、警官级或消防官级之职程职位分为以下次等级:
a)第三款a项之职位,为高级警官或高级消防官之次等级;
b)第三款b项之职位,为警司及一等区长之次等级;
c)第三款c项之职位,为下级警官或下级消防官之次等级。
第三章 官职及职能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18号法律
(职位之本身官职及职能)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应按其职位,主要在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之指挥部、各机构领导层以及其组织附属单位及机关内担任职务。
二、各职位之本身官职以及特定职能,系为军事化人员获安排之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以及机构之组织结构内所定者,具一般包括本法规附件B所载者。
第四章 晋阶及升级
(晋阶)
一、在高级职程中副警司/副一等区长职位之晋阶设有两个职阶,而在基础职程中每一职位则设有四个职阶。
二、从一个职阶进入上一职阶之停留时间为两年。
(晋阶之条件)
除上条第二款定出之时间要件外,下列者亦为晋阶之条件:
a)在最近两次平常或特别个人评语中所载之评语不低于“良”;
b)不低于二等行为之评核。
(升级)
一、军事化人员之升级,系根据升级名单所定之次序为之,但因杰出行为升级之情况除外。
二、军事化人员升级之特别条件将由通则规定。
三、不论编制之情况如何,升级均可为之,但不影响通则有关附于编制之人员及超额人员升级之规定。
(升级之理由)
下列者得为升级之理由:
a)适当课程之学历;
b)年资;
c)甄选;
d)杰出行为。
(服务时间及在职位上之停留时间)
一、在高级职程中,作为升至上一职位一般条件之在职位上之最短停留时间为:
a)升至警司及一等区长——在副警司或副一等区长之职位上停留四年时间;
b)升至副警务总长或副总区长——在警司或一等区长之职位上停留六年时间;
c)升至警务总长或总区长——在副警务总长或副总区长之职位上停留五年时间。
二、在普通或直线以及专业之基础职程中,作为升至上一职位一般条件之军事化人员,在澳门保安部队内最短实际服务时间或/及在职位上之最短停留时间为:
a)升至一等警员、高级警员或消防长——在警员或消防员之职位上停留两年时间;
b)升至副警长或副区长——分别根据下列学历资格,在一等警员、高级警员或消防长之职位上停留六年或四年时间:
(1)葡语第六年级或中文小学六年级;
(2)葡语第九年级或中文中学三年级。
c)升至警长或区长——分别根据下列学历资格,在澳门保安部队内具六年实际服务时间及在副警长或副区长之职位上停留五年或三年时间:
(1)葡语第六年级或中文小学六年级;
(2)葡语第九年级或中文中学三年级。
(最短停留时间之减少)
如在最近之军事化人员之平常或特别个人评语中载有“优”之评语,上条定出之在澳门保安部队内之最短实际服务时间或/及在职位上之最短停留时间,得缩短一年。
第五章 报酬
(薪俸)
一、在职之军事化人员,有权收取本法律附件C及本条第二及第三款有关职位及职阶所规定索引点的薪俸,该索引点是为公共行政所订定者。
二、警务总监及消防总监职位之薪俸等同于公共行政机关司长之最高薪俸点。
三、副警务总监及副消防总监职位之薪俸等同于公共行政机关副司长之最高薪俸点。
四、军事化人员之薪俸按第一款所指表中薪俸点一百点数额之改变而调整。
五、担任或执行上一级之职务或职能不影响第一款之规定,但由职能职位据位人所出任之领导职务且可适用代任制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在职位之最短停留时间)
一、为著填补高级职程编制内职位的效力,当有必要作出有关本地化程序所引致的升级时,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订定的在每个职位上的最短停留时间,透过总督的批示,减至一年,且不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九月五日第84/88/M号法令规定之新职程职位之转入,系以第一职阶为之;为晋升及晋阶之效力,职位上之停留时间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职能及薪俸点)
一、由九月五日第84/88/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且经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设立之职位内的水警稽查队、治安警察厅及消防队职程之军事化人员,均得担任以下官职及职务:
a)警务主任担任第一级或同等之组织附属单位之主管职务;
b)总警司/副总区长担任第一级或同等之组织附属单位之主管助理职务,及第二级或同等之组织附属单位之主管职务。
二、上款所指各职位之薪俸点载于本法规之附件D。
(消防队副队长)
一、在第一届指挥及领导课程结束前,消防队副队长之委任,由总督在副总区长及总区长中以甄选之方式为之。
二、在上款所规定情况下,消防队副队长之任用系根据将制定之规范性规定,透过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之定期委任为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军人)
一、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如仍未能或不适合根据有关之组织法及《通则》填补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各机构编制内之职位,则根据适用之法例,相关官职及职务得,可由在澳门保安部队内以普通委任方式提供服务之军人担任。
二、处于上款条件之军官之职位及职务等级,不论其军阶为何,优于军事化人员之职位及职务等级。
三、受处于第一款条件士官指导之副警长或副区长、警员以及消防员级之军事化人员在职能上从属于该士官。
(施行细则之制定)
一、本法律之施行细则为《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
二、应修正现有之升级程序,以便使技术职业课程代替现有之考试方法。
(废止)
废止:
a)七月四日第18/88/M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七条;
b)七月十五日第7/91/M号法律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颁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第八条第一款所指之附件A*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2018号法律
第九条第二款所指之附件B 职位之本身官职及职能
a)高级职程及基础职程/普通职程
职位 | 官职/职能 |
---|---|
警务总长/消防总长 | ——第一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
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 | ——第二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
警司/一等消防区长 | ——第三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 | ——第四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研究及计划 |
警长/消防区长 | ——第五级或同等附属单位的最高指挥官/主管 ——在行动及/或行政附属单位内执行行动或技术任务 |
副警长/副消防区长 | ——统筹复杂性不等的任务 ——在行动及/或行政附属单位内执行行动或技术任务 |
首席警员/首席消防员 | ——统筹简单任务 ——执行行动、技术或行政任务 |
一等警员/一等消防员 | ——执行行动、技术或行政任务 |
警员/消防员 | ——执行行动、技术或行政任务 |
(b)基础职程/专业职程
职位 | 官职/职能 |
---|---|
音乐警长 | ——乐队队长及领队 ——乐队队长及领队的助理 ——某类乐器的演奏主管 |
音乐副警长 | ——演奏员 |
音乐首席警员 | ——演奏员 |
音乐一等警员 | ——演奏员 |
音乐警员 | ——演奏员 |
无线电警长 | ——第五级附属单位的主管 ——在专业范围内执行工作及训练人员 |
无线电副警长 | ——统筹各维修小组的工作 ——在专业范围内执行技术性质的工作 |
无线电首席警员 | ——统筹专业范围内的简单工作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无线电一等警员 |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无线电警员 |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机械警长 | ——第五级附属单位的主管 ——在专业范围内执行工作及训练人员 |
机械副警长 | ——统筹各小组的工作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机械首席警员 | ——统筹专业范围内的简单工作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机械一等警员 |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机械警员 | ——执行技术、行政及行动性质的工作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之附件C 职程职位 薪俸点
职程 | 等级 | 次等级 | 职位 | 薪俸点 | |||
职阶 | |||||||
1º | 2º | 3º | 4º | ||||
高级 男性及女性 |
警官/消防官 | 高级 | 警务总长/总区长 | 770 | — | — | — |
副警务总长/副总区长 | 700 | — | — | — | |||
警司级/ 一等区长级 | 警司/一等区长 | 650 | — | — | — | ||
下级 | 副警司/副一等区长 | 540 | 565 | — | — | ||
基础 -普通或直线男性及女性 --专业 |
警长/区长 | 370 | 385 | 400 | 415 | ||
副警长/副区长 | — | 副警长/副区长 | 285 | 300 | 315 | 330 | |
警员/消防员 | — | 一等警员/高级警员/消防长 | 220 | 230 | 245 | 260 | |
警员/消防员 | 180 | 190 | 200 | 210 |
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之附件D
职位 | 薪俸点 | ||
---|---|---|---|
职阶 | |||
1º | 2º | 3º | |
警务主任 | 510 | 525 | 545 |
总警司/副总区长 | 470 | 485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