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8号法律
重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职程

2008年4月21日
《第2/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4月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4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4月2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修改学历要求

    一、订定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制度的第6/2002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修改如下:

    “(一)投考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投考保安学员特别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历;”


    二、*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7/2021号法律

    第二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7/2021号法律第13/2021号法律

    第三条
    修改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分为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各职级,该等职级分别对应于作为第2/2008号法律附表五所载之职等、薪俸点及职阶。”


    第四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五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20号法律第7/2021号法律第13/2021号法律

    第六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七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八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7/2021号法律第13/2021号法律

    第九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十条
    撤销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

    一、撤销第4/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所指附表四所载的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

    二、属上款所指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的人员,转入本法律附表四所载的刑事侦查员职程二等侦查员第一职阶。

    第十一条
    撤销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鉴定员职程

    一、撤销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八条第一款所指表四所载的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鉴定员职程。

    二、属上款所指刑事技术鉴定员职程的人员,按其原薪俸点转入本法律附表五所载的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内相同薪俸点所属的职级和职阶;如无相应薪俸点的职级和职阶,则转入紧随较高的薪俸点的职阶。

    第十二条
    再培训课程

    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指的人员须于本法律生效后一年内修读由补充法规规范的再培训课程。

    第二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三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7/2021号法律第13/2021号法律

    第十四条
    出任职阶

    一、为出任本法律新设的职阶,仅计算在有关职位或职级上提供实际服务的时间,无须符合其他条件。

    二、按照上条规定获重新定职的人员转入新职位或职级中与目前所属职阶相同的职阶。

    三、处于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附表一的第三职阶一等督察,转入本法律附表四所指的同一职级第二职阶。

    第十五条
    服务时间的确认

    为适用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治安警察局普通职程与专业职程的高级警员职级、消防局高级消防员职级、海关高级关员与机械专业高级关员职级*所提供服务的时间,均予计算。

    * 已废止:第7/2021号法律第十条第(二)款废止适用于狱警队伍职程的部分。

    第十六条
    学历要求

    自本法律生效起的三年期间内,豁免入读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及入读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狱警培训课程者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要求,而现有的初中毕业的入职学历要求予以维持。

    第十七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十八条
    废止

    废止所有与本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尤其是: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二十条;

    (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六条及第八条;

    (三)第4/2006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六条。

    第十九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月的首个工作日起生效。

    二、基于本法律的薪俸点调升,效力追溯至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一*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附表二*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7/2021号法律

    附表三*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附表四 *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20号法律

    附表五 *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7/2020号法律

    附件一*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