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21年被第13/2021号法律废除所有具法律效力条文。
第4/2006号法律
修改保安部门及保安部队若干人员组别的薪俸点

2006年5月15日
《第4/200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6年5月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6年5月1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6年5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关、司法警察局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若干职程的人员重新订定薪俸点。

    第二条 薪俸点

    属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关基础职程的人员、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在职时有权分别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载的薪俸点收取薪俸。

    第三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四条

    一、**

    二、*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五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六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第七条 产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一至附表四*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