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1999年被第1/1999号法律确认停止生效。
第4-A/93号法律
二月二十六日
修改《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

1993年3月1日
《第4-A/93号法律》经共和国议会于1993年2月2日通过,共和国总统苏亚雷斯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于1993年2月26日刊登于《葡萄牙政府公报》,并于1993年3月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共和国议会依据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d项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如下:

    独一条——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号法律内,增加一新条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条
    高等法院之过渡组成

    一、在依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使澳门法院具有完全及专属之审判权之命令前,澳门高等法院由院长及四名法官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间内,高等法院之全会运作时法官人数不得少于四名,而每一分庭运作时法官人数须为三名。


    应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过。

    共和国议会议长 缪博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颁布。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苏亚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总理 施华高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