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14号法律
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

2014年4月28日
《第5/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4年4月14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4年4月17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4年4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第5/2010号法律修改的第5/2003号法律《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第一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批准

    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中小企业向获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承担总额为﹩1,000,000,000.00(澳门币壹拾亿元整)的债务。

    第三条
    目的

    在下列计划范围内提供的信用保证,旨在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其发展所需的银行贷款: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900,000,000.00(澳门币玖亿元整);

    ﹙二﹚......”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