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22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28/2019号行政法规《澳门理工学院章程》

2022年2月28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28/2019号行政法规
《第8/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2月16日制定,并于2021年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28/2019号行政法规

一、第28/2019号行政法规的名称修改为《澳门理工大学章程》。

二、第28/2019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标题修改为“诉讼程序中的能力”。

三、第28/2019号行政法规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最后规定”。

四、第28/201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监督

一、大学受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

二、在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监督实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

(二)任免校长、副校长及秘书长;

(三)核准大学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

(四)核准大学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年度管理帐目;

(五)[废止]

(六)[……]

(七)[……]

第十一条
性质及组成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废止]

(十二)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

(十三)[……]

(十四)[……]

(十五)校友会代表一名;

(十六)学生会代表一名。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十二条
职权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审议独立学术单位的设立和撤销建议,并呈监督实体核准;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

三、[……]

第十三条
运作

一、[……]

二、[……]

三、[……]

四、身为学生会代表的校董会成员不得参与大学个别人员或个别学生情况的讨论。

第十八条
职权

一、[……]

二、[……]

(一)在法庭内外代表大学,尤其代表大学依法订立协约、协议、议定书及合同等文书;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三、[……]

四、[……]

第二十四条
职权

一、[……]

(一)[……]

(二)[……]

(三)订定大学年度活动计划、本身预算的建议及年度活动报告,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四)[……]

(五)审议大学年度管理帐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六)[原(五)项]

(七)[原(六)项]

(八)[原(七)项]

(九)[原(八)项]

(十)[原(九)项]

(十一)[原(十)项]

(十二)[原(十一)项]

(十三)[原(十二)项]

(十四)[原(十三)项]

(十五)[原(十四)项]

(十六)就《澳门理工大学章程》及大学专有人员通则的修改建议发表意见;

(十七)[原(十六)项]

(十八)[原(十七)项]

(十九)[原(十八)项]

(二十)[原(十九)项]

(二十一)[原(二十)项]

(二十二)[原(二十一)项]

(二十三)[原(二十二)项]

(二十四)[原(二十三)项]

(二十五)[原(二十四)项]

(二十六)[原(二十五)项]

(二十七)[原(二十六)项]

(二十八)[原(二十七)项]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将上款(六)项至(十一)项、(十三)项、(十五)项、(二十五)项及(二十六)项的职权授予其成员及各学术单位、校务研究及协调部、行政部门及学术辅助部门的主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性质及组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学术委员会主席应通知学生会代表出席会议,以便其就《澳门理工大学章程》的修改建议、新的学位课程的开设,以及下条(一)项、(十七)项及(十八)项规范的内容发表意见。

七、[……]

第三十条
基本学术单位

一、[……]

(一)应用科学学院;

(二)健康科学及体育学院;

(三)语言及翻译学院;

(四)艺术及设计学院;

(五)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

(六)管理科学学院。

二、[……]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职权

[……]

(一)[……]

(二)[……]

(三)[……]

(四)经听取教学委员会的意见,提交学院的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活动报告,以及被列入大学本身预算的建议内的学院预算;

(五)就录取、晋级及续聘院内人员作出建议;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三十七条
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及其职权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提交单位的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活动报告,以及被列入大学本身预算的建议内的单位预算;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四十三条
行政及财政部

一、[……]

(一)[……]

(二)[……]

(三)[……]

(四)编制大学年度活动计划、本身预算的建议、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修改,并确保其执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编制大学年度管理帐目及相关报告,并呈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二、[……]

三、[……]"


第二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澳门理工大学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

第三条 修改表述

一、修改第28/2019号行政法规的以下表述:

(一)“澳门理工学院”改为“澳门理工大学”;

(二)“高等学校”及“学校”改为“学院”;

(三)“院长”及“副院长”改为“校长”及“副校长”;

(四)“校长”及“副校长”改为“院长”及“副院长”;

(五)“院务研究及协调部”改为“校务研究及协调部”;

(六)“名誉博士学位”改为“荣誉博士学位”;

(七)“名誉荣衔”改为“荣誉名衔”。

二、修改第28/2019号行政法规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学院”改为“大学”;

(二)“分院”改为“分校”;

(三)“院旗”改为“校旗”;

(四)“院歌”改为“校歌”;

(五)“院内”改为“校内”;

(六)“院外”改为“校外”;

(七)第二条第四款(七)项所表述的“院校”改为“大学”;

(八)第十一条第七款所表述的“(十四)至(十六)项”改为“(十四)项至(十六)项”;

(九)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表述的“(五)至(七)项”改为“(五)项至(七)项”;

(十)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所表述的“(十)至(十四)项”改为“(十)项至(十四)项”;

(十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表述的“(五)至(七)项”改为“(五)项至(七)项”;

(十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所表述的“(八)至(十二)项”改为“(八)项至(十二)项”;

(十三)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六)至(十)项”改为“(六)项至(十)项”;

(十四)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所表述的“(十一)至(十七)项”改为“(十一)项至(十七)项”;

(十五)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表述的“(五)至(九)项”改为“(五)项至(九)项”;

(十六)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表述的“(十)至(十四)项”改为“(十)项至(十四)项”。

三、修改第28/2019号行政法规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IPM”改为“UPM”;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五条(三)项、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八)项及第二十七条(十二)项所表述的“Estatutos do IPM”改为“Estatutos da Universidade Politécnica de Macau”;

(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三)项的行文改为“Responsáveis principais e adjuntos referidos na alínea 11)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四)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表述的“por si próprio”改为“por si própria”。

第四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

(一)对“澳门理工学院”的提述视为对“澳门理工大学”的提述;

(二)对“澳门理工学院院长”的提述视为对“澳门理工大学校长”的提述;

(三)对“澳门理工学院副院长”的提述视为对“澳门理工大学副校长”的提述;

(四)对“应用科学高等学校”的提述视为对“应用科学学院”的提述;

(五)对“健康科学及体育高等学校”的提述视为对“健康科学及体育学院”的提述;

(六)对“语言及翻译高等学校”的提述视为对“语言及翻译学院”的提述;

(七)对“艺术高等学校”的提述视为对“艺术及设计学院”的提述;

(八)对“人文及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的提述视为对“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的提述;

(九)对“管理科学高等学校”的提述视为对“管理科学学院”的提述;

(十)对“应用科学高等学校校长”的提述视为对“应用科学学院院长”的提述;

(十一)对“健康科学及体育高等学校校长”的提述视为对“健康科学及体育学院院长”的提述;

(十二)对“语言及翻译高等学校校长”的提述视为对“语言及翻译学院院长”的提述;

(十三)对“艺术高等学校校长”的提述视为对“艺术及设计学院院长”的提述;

(十四)对“人文及社会科学高等学校校长”的提述视为对“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的提述;

(十五)对“管理科学高等学校校长”的提述视为对“管理科学学院院长”的提述;

(十六)对“院务研究及协调部”的提述视为对“校务研究及协调部”的提述。

第五条 取代第6/1999号行政法规附件五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者取代。

第六条 废止

废止第28/201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五)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十一)项。

第七条 重新公布

经引入本行政法规所作的修改,以及删除已不生效的条文后,在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布第28/2019号行政法规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第八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本行政法规第五条所指者)

附件五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二)文化局;

(三)体育局;

(四)卫生局;

(五)药物监督管理局;

(六)社会工作局;

(七)社会保障基金;

(八)文化发展基金;

(九)澳门大学;

(十)澳门理工大学;

(十一)澳门旅游学院;

(十二)教育发展基金;

(十三)高等教育基金;

(十四)学生福利基金;

(十五)体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