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61号令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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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71号令 |
总统府公报第6981号第15页 |
兹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修正第三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三 条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犯前项之罪,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