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61号令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6 月2 9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1 3 2 3 7 1 号
2011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81号令
总统府公报第6981号第15至16页

    兹修正停车场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交通部部长 毛治国

    停车场法修正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十 四 条  路边停车场之费率,应依第三十一条规定定之;其停车费得以计时或计次方式收取,并得视地区交通状况,采累进方式收费或限制停车时间。采计时收取,得以三十分钟为计费单位。
    第 十 七 条  公有路外公共停车场之费率,应依第三十一条规定定之;其停车费以计时收取为原则,并得采月票方式收费;其位于市中心区或商业区者,得采计时累进方式收费。采计时收取,得以三十分钟为计费单位。

      民营路外公共停车场之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由停车场经营业拟定,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