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81号令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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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91号令 |
总统府公报第6981号第16至17页 |
兹修正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第五条及第九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修正第五条及第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五 条 本基金会之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千万元,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
第 九 条 董事、监察人人选之遴聘,依下列程序产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举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董事、监察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监察人候选人,提交审查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数同意后,送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前项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于审查会人数之二分之一。
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为政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选任,除顾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并应考量教育、艺文、传播、民族之专业性。
监察人应具有传播、法律、会计或财务等相关经验或学识。
前二项之董事、监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董事、监察人中属同一政党之人数各不得逾董事、监察人总额四分之一;董事、监察人于任期中不得参与政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