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老泉文钞
卷九•衡论
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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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录于:《唐宋八大家文钞

卷九•衡论

广士

韩子不幸而出于胥商之族一段,议论与此略同。


古之取士,取于盗贼,取于夷狄;古之人非以盗贼、夷狄之事可为也,以贤之所在而已矣。夫贤之所在,贵而贵取焉,贱而贱取焉。是以盗贼下人,夷狄异类,虽奴隶之所耻,而往往登之朝廷,坐之郡国,而不以为怍。而绳趋尺步,华言华服者,往往反摈弃不用。何则?天下之能绳趋而尺步,华言而华服者众也,朝廷之政,郡国之事,非特如此而可治也。彼虽不能绳趋而尺步,华言而华服,然而其才果可用于此,则居此位可也。古者,天下之国大而多士大夫者,不过曰齐与秦也。而管夷吾相齐,贤也,而举二盗焉;穆公霸秦,贤也,而举由馀焉。是其能果于是非而不牵于众人之议也,未闻有以用盗贼、夷狄而鄙之者也。今有人非盗贼、非夷狄,而犹不获用,吾不知其何故也。

夫古之用人,无择于势,布衣寒士而贤则用之,公卿之子弟而贤则用之,武夫健卒而贤则用之,巫医方技而贤则用之,胥史贱吏而贤则用之。今也,布衣寒士持方尺之纸,书声病剽窃之文,而至享万锺之禄;卿大夫之子弟饱食于家,一出而驱高车,驾大马,以为民上;武夫健卒有洒扫之力,奔走之旧,久乃领藩郡,执兵柄;巫医方技一言之中,大臣且举以为吏。若此者,皆非贤也,皆非功也,是今之所以进之之途多于古也。而胥史贱吏,独弃而不录,使老死于敲榜趋走,而贤与功者不获一施,吾甚惑也。不知胥吏之贤,优而养之,则儒生武士或所不若。

昔者汉有天下,平津侯、乐安侯辈皆号为儒宗,而卒不能为汉立不世大功。而其卓绝隽伟震耀四海者,乃其贤人之出于吏胥中者耳。夫赵广汉,河间之郡吏也;尹翁归,河东之狱吏也;张敞,太守之卒史也;王尊,涿郡之书佐也。是皆雄俊明博,出之可以为将,而内之可以为相者也,而皆出于吏胥中者,有以也。夫吏胥之人,少而习法律,长而习狱讼,老奸大豪畏惮慑伏,吏之情状、变化、出入无不谙究,因而官之,则豪民猾吏之弊,表里毫末毕见于外,无所逃遁。而又上之人择之以才,遇之以礼,而其志复自知得自奋于公卿,故终不肯自弃于恶以贾罪戾,而败其终身之利。故当此时,士君子皆优为之,而其间自纵于大恶者,大约亦不过几人,而其尤贤者,乃至成功如是。

今之吏胥则不然,始而入之不择也,终而遇之以犬彘也。长吏一怒,不问罪否,袒而笞之;喜而接之,乃反与交手为市。其人常曰:长吏待我以犬彘,我何望而不为犬彘哉?是以平民不能自弃为犬彘之行,不肯为吏矣,况士君子而肯俯首为之乎!然欲使之谨饰可用如两汉,亦不过择之以才,待之以礼,恕其小过,而弃绝其大恶之不可贳忍者,而后察其贤有功而爵之、禄之、贵之,勿弃之于冗流之门。则彼有冀于功名,自尊其身,不敢丐夺,而奇才绝智出矣。

夫人固有才智奇绝而不能为章句名数声律之学者,又有不幸而不为者。苟一之以进士、制策,是使奇才绝智有时而穷也。使吏胥之人,得出为长吏,是使一介之才无所逃也。进士、制策网之于上,此又网之于下,而曰天下有遗才者,吾不信也。

申法

古今分款荆川,谓体如盐铁。中古今之异一段,良是。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

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则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轻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无辜,故法举其略,而吏制其详。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杀人、伤人耳。若其轻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则以属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简。

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偷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民偷,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故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

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屦,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

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一也。

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

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

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儥。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儥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

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嗬。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足?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

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骫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则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肆行于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议法

赎金、减罪两端,深中宋时优柔之过、之弊,而重赎一议,则古今来有识名言。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之民被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而能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然则重赎之说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而墨之罚百锾。逆而数之,极于大辟,而大辟之罚千锾。此穆王之罚也。周公之时,则又重于此。然千锾之重,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赎,不能当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贵人近戚皆赎,而疑罪不与。《记》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虽君命宥,不听。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従于此,则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且彼虽号为富强,茍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兵制

老泉欲以职分籍没之田,作养兵之费,不知当时通天下皆有是田否?其数亦可得几何?若今之时,则此计又难行矣。


三代之时,举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汉始。三代之时,闻有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闻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秦、汉以来,诸侯之患不减于三代,而御卒伍者乃如畜虎豹,圈槛一缺,咆哮四出。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蚕而衣,故劳,劳则善心生。秦、汉以来,所谓兵者,皆坐而衣食于县官,故骄,骄则无所不为。三代之兵皆齐民,老幼相养,疾病相救,出相礼让,入相慈孝,有忧相吊,有喜相庆,其风俗优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秦、汉以来号齐民者,比之三代既已薄矣,况其所谓兵者,乃其齐民之中尤为凶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弃。夫民耕而食,蚕而衣,虽不幸而不给,犹不我咎也。今谓之曰:尔毋耕,尔毋蚕,为我兵,吾衣食尔。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谓我毋耕、毋蚕,今而不我给也。然则怨从是起矣。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为乱,不可得也。既骄矣,又慢法而自弃以怨其上,欲其不为乱,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减于三代,平居无事,占军籍,畜妻子,而仰给于斯民者,则遍天下不知其数,奈何民之不日剥月割,以至于流亡而无告也。其患始于废井田,开阡陌,一坏而不可复收。故虽有明君贤臣焦思极虑,而求以救其弊,卒不过开屯田,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耳。呜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后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废。陵夷及于五代,燕师刘守光又从而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与齐民齿。故其人益复自弃,视齐民如越人矣。

太祖既受命,惩唐季、五代之乱,聚众兵京师,而边境亦不曰无备;损节度之权,而藩镇亦不曰无威。周与汉、唐,邦镇之兵强,秦之郡县之兵弱。兵强,故末大不掉。兵弱,故天下孤睽。周与汉、唐则过,而秦则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虽然,置帅之方则远过于前代,而制兵之术,吾犹有疑焉。何者?自汉迄唐,或开屯田,或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而民犹且不胜其弊。今屯田盖无几而府兵亦已废,欲民之丰阜,势不可也。国家治平日久,民之趋于农日益众,而天下无莱田矣。以此观之,谓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时,而乃戚戚嗟嗟无终岁之蓄者,兵食夺之也。

三代井田,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复。虽然,依仿古制,渐而图之,则亦庶乎其可也。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职分也,籍没也。职分之田,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之吏。籍没则鬻之,否则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公。职分之田遍于天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镇,多至四十顷,下及一县亦能千亩。籍没之田不知其数,今可勿复鬻,然后量给其所募之民,家三百亩以为率。前之敛其半者,今可损之,三分而取其一,以归诸吏与公。使之家出一夫为兵,其不欲者,听其归田而他募,谓之新军。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营。三时纵之,一时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战法,而择其技之精者以为长,在野督其耕,在阵督其战,则其人皆良农也,皆精兵也。夫籍没之田既不复鬻,则岁益多。田益多则新军益众,而向所谓仰给于斯民者,虽有废疾死亡,可勿复补。如此数十年,则天下之兵,新军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业,则其人必纯固朴厚,无叫呼衡行之忧,而斯民不复知有馈饷供亿之劳矣。

或曰:昔者敛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无乃薄于吏与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为禄,而其取之亦不过什一。今吏既禄矣,给之田则已甚矣。况三分而取一,则不既优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没,非官之所待以为富也。三分而取一,不犹愈于无乎?且不如是,则彼不胜为兵故也。或曰:古者什一而税,取之薄,故民胜为兵。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为正卒,其馀为羡卒,田与追胥竭作。今家止一夫为兵,况诸古则为逸,故虽取之差重而无害。此与周制稍甸县都役少轻,而税十二无异也。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数百亩之田,征徭科敛不及其门,然则彼亦优为之矣。

苏明允盖愤当时兵养于官,或承五代银枪之后,多□骜不可制,欲括当时职分籍没二田,以仿古者井田出兵一乘,以附寓兵于农之意,而今天下既无职分籍没之田,不可为训也。

田制

限田之制,良为复古之一端,而惜乎其难行也。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也。今之税虽不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五而取一之为多也。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税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

噫!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皆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修沟洫。沟洫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垄,不可为也。纵使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规画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已而又为民作屋庐于其中,以安其居而后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于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

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 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禁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至于贫,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以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之于此哉!

王遵岩曰:“此等皆是有用文字,深透世故贾鼂之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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