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38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39号
S/PRST/2002/39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40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02年主席声明
2002年12月18日安全理事会第4674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2年12月18日安全理事会第4674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它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2002年7月23日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S/2002/938),2002年7月26日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2/847),2002年7月26日卢旺达常驻代表的信、内附卢旺达政府对检察官报告的答复(S/2002/842),2002年8月8日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内附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关于卢旺达政府答复的说明(S/2002/923),2002年9月17日卢旺达常驻代表的信、内附卢旺达种族灭绝幸存者协会的信。

      “安全理事会也注意到2002年10月23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以及2002年10月25日南斯拉夫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其中附有一份非正式文件。

      “安全理事会重申支持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这两个公正和独立的机构,它们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给有关国家人民带来正义与和解作出了贡献。

      “安全理事会回顾各国、包括卢旺达政府和南斯拉夫政府,根据第955(1994)和第827(1993)号决议以及这两个法庭的《规约》,都有与法庭及其机构充分合作的强制性义务,包括有义务遵照法庭要求逮捕或拘留被起诉者并将其引渡或解交法庭、向法庭提供证人以及协助法庭进行调查。

      “安全理事会强调十分重视各国、尤其是那些直接有关国家与法庭的全面合作。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法庭与有关政府之间应进行建设性的对话,解决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到法庭工作的任何悬而未决问题,但坚持认为,无论是否进行了对话,各国绝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安全理事会决议和法庭《规约》所规定的与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