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40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41号
S/PRST/2002/41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42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02年主席声明
2002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4679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在2002年12月20日举行的第4679次会议上,继续其2002年12月10日第4660次会议审议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决议,以及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和2002年3月15日(S/PRST/2002/6)的主席声明;欢迎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三份报告(S/2002/1300);并重申需要将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作为一个重要项目保留在安理会议程上。

      “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势中对平民或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受保护者的一切攻击和暴力行为;重申关切平民在冲突情势中承受的苦难,以及各方必须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安理会认识到,确保人道主义准入,明确区隔平民和战斗人员,迅速重建法治、司法与和解,对于从冲突有效过渡到和平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完全履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安理会回顾各国有义务尊重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在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确保其得到尊重,并强调各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负责者。

      “安全理事会强调2002年3月15日安理会通过的《备忘录》(S/PRST/2002/6)的重要性,该《备忘录》是一项实用工具,在审议维持和平任务时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的保护问题提供基础,并强调需要更经常一贯地实施《备忘录》所述的各种办法,同时考虑到每一冲突形势的具体情况。安理会同意继续参照《备忘录》酌情审查目前的维和任务和各项决议,并表示愿意每年增订《备忘录》,以反映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各种新趋势。

      “安全理事会指出,一些障碍破坏确保人道主义机构和联合国机构向亟需帮助者提供援助的努力,包括攻击人道主义人员,当局拒绝准入,缺乏与非国家行动者的结构化接触。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基于商定标准和机制的综合框架协定对改善准入的重要性;并鼓励联合国各机构继续编写关于同武装集团谈判的实地做法手册,以更好地协助协调工作,便利进行更有成效的谈判。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脆弱,重申各国对切实保护、尤其是通过维持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质的方式保护这些人负有首要责任。安理会强调所有难民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难民法享有的权利。安理会指出,在东道国的同意下,联合国多学科评估小组可协助和支持各国区隔战斗人员和平民。此外,安理会认识到在外国占领下的平民的需求,并在这方面进一步强调占领国的责任。

      “安全理事会承认,秘书长的报告提出的新出现的问题会严重影响会员国保护平民的能力。关于针对性别的暴力,包括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剥削、虐待和贩卖的问题,安全理事会鼓励各国、尤其是部队派遣国利用联合国及其他人道主义合作伙伴制订的六项核心原则,在其国民牵涉到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案件时,防止和纠正这类情况。安全理事会还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如何犯下,也无论由谁犯下。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对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必须采取一项全面、一致和注重行动的办法。安理会鼓励会员国、人道协调厅、政治部、维和部、难民专员办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和办事处之间进一步合作,同时还须铭记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和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第1379号决议的内容;欢迎举办区域讲习班,并鼓励会员国为讲习班提供业务和财政支助。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2004年6月底之前提交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下一份报告,包括关于安全理事会以往通过的有关该主题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以及秘书长希望提请安理会注意的任何其他事项。安理会还欢迎每六个月向安理会作口头简报,包括根据秘书长最近的报告(S/2002/1300)进一步发展路线图构想所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