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16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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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17号 |
2010年8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6374次会议 |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0年8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6374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索马里局势”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继续严重关注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对索马里局势、对该区域其他国家以及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构成的威胁。
“安全理事会强烈认为,应将那些要对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负责的人,包括那些煽动或蓄意协助这些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为此认为,切实起诉海盗嫌犯及其支持者可阻止今后的海盗袭击。因此,安理会认为,最重要的是寻找长期办法来解决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判定有罪的海盗的问题,取得和维护重大成果,以便协助在索马里境内加强法治,并为此回顾,要创造条件在索马里沿海持久消除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就要在索马里境内实现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机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尊重人权和法治。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按安理会第1918(2010)号决议要求提交报告(S/2010/394),说明可采用哪些方案来实现起诉和监禁要对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负责的人的目标,尤其是关于设立可有国际人员的国内特别分庭、区域法庭或国际法庭和做出相应监禁安排的方案,同时考虑到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工作、设立国际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现行做法以及取得和维护重大成果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安理会注意到,报告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时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的司法能力、监狱能力和遣返被外国法庭起诉嫌犯的安排有限,认为报告提供了一个坚实基础,以便今后开展工作,加强在将海盗绳之以法方面的国际、区域和国家间合作。
“安全理事会赞扬各国,包括该区域各国、尤其是肯尼亚和塞舌尔正在做出努力,在本国法庭起诉海盗嫌犯,强调所有国家需要继续做出这些努力,包括在本国法律中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
“安全理事会强调,各国和国际组织需要继续处理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司法和监狱系统能力有限的问题,以便切实起诉并在审判前关押海盗嫌犯,监禁被判定有罪的海盗。安理会为此感谢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国际组织及捐助者正协同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提供协助,加强索马里、肯尼亚、塞舌尔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司法和监狱系统的能力,以便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判定有罪的海盗。安理会又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第一〇〇、第一〇一和第一〇五条所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安全理事会强调,需要定期审查在起诉和监禁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负责的人、包括那些煽动或蓄意协助这些行为的人方面取得的进展,以便考虑可能进一步采取措施来确保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安理会鼓励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继续就此进行讨论并考虑到秘书长报告提出的各种方案的利弊。
“安全理事会欣见秘书长打算任命秘书长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所涉法律问题特别顾问,同时铭记秘书处、包括特别顾问的工作与所有相关国际行动者目前开展的工作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考虑到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工作,在他根据安理会第1897(2009)号决议第17段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新的信息和意见,说明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来促进当前在起诉和监禁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负责的人方面的合作,包括与该区域各国的合作。
“安全理事会表示,它准备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