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17号 中华文库
←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16号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17号 S/PRST/2011/17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18号 |
|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1年8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660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宪章》为其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申明尊重维和基本原则,包括取得当事方同意、不偏不倚和除了自卫外不使用武力,并申明,维和行动要取得成功,就要维护安全理事会批准的任务规定。
“安全理事会强调维和人员在支持促进政治进程及和平解决争端工作中的作用。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需要准确、全面和有效地执行任务,安理会打算继续定期审查和监测任务执行情况。安全理事会确认区域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在维和过程中发挥作用。
“安全理事会确认为维和行动规定明确、可信和可以实现的任务的重要性。安理会还确认,需要按核准的任务,在对情况进行切合实际的评估后,充分提供、管理和切实高效使用维和行动的行动资源和后勤资源。安全理事会还请秘书长在通报具体维和行动情况时,切合实际地评估现有能力和后勤规划工作对任务各项内容的执行产生哪些影响。
“安全理事会欢迎会员国做出努力,更快地响应提供人员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要求,并强调在起草任务初期阶段迅速组建部队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认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一种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贡献和承诺组合在一起的独特的全球协作。安全理事会强调,需要根据第1353号决议改进安全理事会、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秘书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沟通,形成协作、合作、信赖和互信精神,确保安全理事会在对维和任务做出决定时能听到在实地工作的人的意见。安全理事会还强调,改进各方之间相互磋商的制度,对于共同了解实地情况、特派团的任务和任务执行情况至关重要。安理会欢迎提出实际可行建议以改进这一关系,并强调安理会维持和平行动工作组可以起到有益作用。
“安全理事会重申安理会在第1327(2000)和第1353(2001)号决议和1994年5月3日(S/PRST/1994/22)、1994年11月4日(S/PRST/1994/62)、1996年3月28日(S/PRST/1996/13)、2001年1月31日(S/PRST/2001/3)、2004年5月17日(S/PRST/2004/16)和2009年8月5日(S/PRST/2009/24)主席声明和2002年1月14日主席说明(S/2002/56)中提出的建议,表示打算进一步做出努力,全面执行这些建议。
“安全理事会尤其回顾安理会主席1994 年11月4日声明(S/PRST/1994/62)和安理会第1353(2001)号决议,并回顾在声明和决议中决定在邀请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出席与安理会或秘书长举行的会议时,向其分发一份非正式文件,列出相关议程,包括要讨论的事项,并提请注意有关背景文件。安理会请秘书处于每月15日就安理会预定在下一个月举行的讨论各特派团任务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会议,向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发出通知和邀请。这一定期通知机制不妨碍安理会视情况另外召开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特别会议、紧急会议或临时通知会议。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更多地听取军事部门的意见,包括部队派遣国的意见,并打算继续开展工作,以确立这方面的机制。安理会将继续审查军事参谋团的作用。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通过军事部门主管每年通报情况与特派团高层领导保持定期接触的好处。安理会欢迎警察部门主管也通报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行动面临的挑战。
“安理会表示,它决心继续在维和行动的任务和构成中更好地考虑和体现初期建设和平工作。在这方面,安理会赞赏地注意到维和人员和维和特派团对初期建设和平的贡献,确认在制订建设和平战略时要考虑到特派团的专长和经验。
“安理会还确认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和大会第五委员会开展的重要工作。
“安理会承诺在与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进行更有意义的沟通问题上取得进展,并在2012年审查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