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13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14号
S/PRST/2012/14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15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2年主席声明
2012年4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753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2年4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75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安全理事会仍然严重关切恐怖主义的威胁和非国家行为者有可能获取、开发、贩运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安全理事会重申所有会员国都需要在军备控制、裁军和在所有方面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方面充分遵守义务和履行承诺。

      “安全理事会重申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的多边条约,重申这些条约的所有缔约国为促进国际稳定充分予以执行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重申,第1540(2004)号决议申明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建立国内管制以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及相关材料的扩散,确认各国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方面的进展,认可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并为此回顾第1977(2011)号决议把1540委员会的任期延长了10年。

      “安全理事会确认2012年和2010年核保安峰会、2012年和2010年核保安峰会公报以及2010年核保安峰会工作计划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欢迎核保安峰会与会者承诺酌情在本国采取行动加强国内核保安,通过双边及多边机制,尤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努力改善核保安;并鼓励所有国家为此在本国采取行动。

      “安全理事会为此重申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第1887(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回顾,原子能机构的有效保障监督对于在防止核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至关重要,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

      “安全理事会申明原子能机构在加强国际核保安框架方面的基本责任和核心作用,支持原子能机构的《2010-2013年核保安计划》。

      “安全理事会欢迎原子能机构《核安全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回顾原子能机构2011年6月召开核安全问题部长级会议和秘书长2011年9月召开联合国核安全与核保安高级别会议,认为国际社会为此采取的举措和做出的努力很重要。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为建立自我维持的核保安支助中心做出的努力和原子能机构建立核保安培训和支助中心国际网络的计划很重要。

      “安全理事会欢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正案得到更多批准,欢迎最近有国家加入《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安全理事会强调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取得进展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确认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材料扩散的全球伙伴关系取得的进展,认为将伙伴关系延至2012年后很重要。

      “安全理事会鼓励各国参加原子能机构非法贩运数据库方案。

      “安全理事会赞赏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在打击非法核贩运领域做出努力,包括设立防止辐射和核恐怖主义股。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国际社会为防止资助扩散相关活动做出的努力,注意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

      “安全理事会欢迎设立欧洲联盟缓解核生化及辐射风险模范中心。

      “安全理事会吁请尚未提交关于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的第一次报告的国家提交报告,鼓励所有国家酌情或在接获1540委员会的要求时,提供更多的执行情况资料。

      “安全理事会吁请《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所有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的《修正案》,鼓励它们在《修正案》生效前遵照《修正案》的目的和宗旨行事,还鼓励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遵守《公约》并尽快通过《修正案》。

      “安全理事会鼓励所有尚未加入《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国家成为缔约国,鼓励缔约国之间开展讨论,以审议有效执行《公约》的措施。

      “安全理事会强调各国交流最佳做法的重要性,以改进核保安做法,减少核恐怖主义风险,从而保障所有易流失核材料的安全,使其不被用于核恐怖主义,鼓励所有国家实施原子能机构关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最新建议(INFCIRC/225/Rev.5),鼓励各方努力保障辐射源安全,吁请各国支持原子能机构《2010-2013年核保安计划》,自愿向核保安基金捐款。

      “安全理事会吁请所有缔约国加强本国的能力,以便按照本国当局和立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法,包括相关国际法义务,在其领土内发现、阻止和打击非法贩运核材料行为,并吁请那些有能力的国家努力为此加强国际伙伴关系和能力建设。

      “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鼓励各国在本国按照本国当局和立法的规定并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强出口管制,控制技术无形转让的渠道以及获取可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资料的渠道,防止资助扩散活动及进行扩散方面的运输,并保障敏感材料的安全。

      “安全理事会鼓励所有国家进行负责任的管理,在技术和经济上可以做到的范围内,把用于民用用途的高浓缩铀减少到最低限度,包括努力转用低浓缩铀燃料,并在考虑到需要保证医用同位素的供应的同时,重点注意研究性核反应堆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