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17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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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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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2年5月4日安全理事会第676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再次坚决断然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是何人所为,在何地发生和为何目的,强调无论其动机为何,恐怖行为都是不可辩解的犯罪行为。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的享受、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破坏全球稳定和繁荣,而且这一威胁已蔓延到更多地方,世界上不同区域的恐怖行为,包括不容忍或极端主义导致的恐怖行为正在增加;重申安理会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采用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安全理事会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文明联系起来。
“安全理事会再次关切,恐怖主义团体为筹集资金或赢得政治让步,制造绑架和劫持人质事件,注意到此类事件在世界上一些具有特定政治环境的地区有所增加,重申需要解决这一问题。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由于世界各地继续发生恐怖袭击,恐怖主义的性质和特征发生了变化,关切在许多情况下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联系有所加强,强调需要在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一级加强协调,以便加强全球应对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这一重大挑战和威胁的措施。
“安全理事会再次关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尤其是因特网来进行招募和煽动以及进行活动的筹资、规划和筹备。
“安全理事会确认,仍然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组织,重申会员国在这方面的义务,承认联合国实体和其他多边组织,特别是金融行动任务组所做的重要工作。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应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应在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行动中全力协助联合国,不应向联合国采取的预防或强制执行行动所针对的国家提供协助。
“安全理事会表示大力声援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属,强调必须援助恐怖主义受害者,为他们和他们家人提供支助,帮助他们应对丧失亲人的痛苦,确认受害者和幸存者网络在反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勇敢站出来反对暴力和极端思想,并为此欢迎和鼓励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包括反恐执行工作队在这一领域作出努力和开展活动。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不向参与恐怖行为或与其有关联的实体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不管是积极或消极的支助,包括按照国际法制止招聘恐怖主义团伙的成员,并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所有有关恐怖主义的决议和声明、尤其是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第1373(2001)号、第1540(2004)号和第1624(2005)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强调需要全面予以执行,再次呼吁各国考虑尽快加入所有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充分履行它们加入的这些文书为其规定的义务,确认会员国在继续努力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谈判。
“安全理事会强调,制裁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工具,并着重指出迅速有效执行相关制裁措施的重要性。安全理事会为此重申,它继续致力采用公平和明确的程序。安全理事会还欢迎最近改进了第1267(1999)号决议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程序,尤其欢迎第1904(2009)号决议所设监察员办公室切实开展有价值的工作。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只有不断采用综合性做法,让所有国家、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和民间社会积极参加与合作,才能消除恐怖主义祸害,并着重指出,需要按《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RES/60/288)所述,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制订全面的综合反恐战略。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强调有效的反恐措施与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是互为补充和相辅相成的,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强调尊重和了解全世界宗教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增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加强了解以便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将有助于抵御各种煽动分化和极端主义的势力,有助于加强国际反恐斗争,并为此赞赏不同文明联盟和其他类似举措发挥的积极作用。
“安全理事会仍然严重关切恐怖主义的威胁和非国家行为者有可能获得、开发、贩运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安全理事会确认,迫切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进一步做出努力,以阻止所有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尤其是便携式地对空导弹在有些区域的非法扩散,强调这种扩散可助长恐怖活动。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采用统一做法继续执行《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所有内容,期待大会对该战略进行第三次审查。
“安全理事会强调,会员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与团结,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以防止和制止恐怖袭击,再次呼吁会员国加强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特别是通过区域和次区域机制和业务层面加强协调与合作。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及时准确地交流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信息,呼吁会员国为此加强合作,包括也酌情在区域和次区域框架内相互提供法律协助,加强有关当局之间的协调。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会员国执行安理会反恐决议的相关决议的能力有限,在这方面欢迎联合国实体和附属机构以及通过双边途径为会员国提供反恐能力建设援助,鼓励进一步开展合作和加强援助方案,帮助各国防止恐怖威胁,包括防止恐怖团伙利用会员国的弱点。
“安全理事会强调,建立全体会员国的能力是全球反恐工作的一个核心,为此着重指出,必须加强会员国同联合国实体和附属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加强每个会员国有效履行反恐义务的能力,包括增加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案和支助,以建立一个有效的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国家刑事系统,规定在引渡和司法互助方面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加快、简化和优先处理引渡和司法互助请求。
“安全理事会欢迎所有为提高联合国反恐活动的知名度和加强联合国实体之间的合作、协调和统一而作出的努力,以提高透明度和避免重复工作,注意到秘书长提出任命一个联合国反恐协调员的建议以供会员国考虑,期待讨论这一举措,包括在讨论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各机构反恐工作统一性的框架内对其进行讨论。
“安全理事会重申,需要加强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第1373(2001)号和第1540(2004)号决议设立的承担反恐任务的各个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目前开展的合作,注意到各委员会目前与所有会员国的交流和对话对于有效开展合作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鼓励联合国相关机构,特别是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在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反恐执行队)内密切合作,在同会员国对话时进一步重点关注第1624(2005)号决议,以便根据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制订旨在打击煽动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的恐怖行动的行为,并协助为执行战略提供技术援助。
“安全理事会表示支持反恐执行队的活动,以全面协调和统一联合国系统的反恐工作,促使安全理事会相关附属机构全面参加反恐执行队的工作及其工作组,欢迎根据大会第A/RES/66/10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反恐中心。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最近创建了全球反恐论坛和论坛取得的初步成就,鼓励论坛继续同联合国实体和附属机构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