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51(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52(2001)号决议
2001年6月1日安全理事会第432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53(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和2000年12月5日第1330(2000)号决议,
    深信作为暂时措施,必须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决议,使安理会能够根据这些决议的规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决议规定的禁令采取进一步行动,
    回顾1996年5月20日联合国和伊拉克政府间的谅解备忘录(S/1996/356),
    决心改善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330(2000)号决议的规定延长到2001年7月3日;
    2. 表示打算根据下列原则审议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商品和产品以及促进民间贸易和在民用部门与伊拉克经济合作的新安排:
    (a) 这种新安排将大大增加除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商品和产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产品流入伊拉克,但拟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的商品和产品须由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将由安理会拟订的商品审查清单予以审查,
    (b) 这种新安排将改善管制,防止出售或供应上文第2(a)段所述类别内的违禁或未经许可物品,并防止伊拉克出口石油和石油产品所得收益在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帐户以外流入伊拉克,
    表示打算通过和执行这种新安排,和关于安理会讨论中各项相关问题的规定,从2001年7月4日0时1分起为期190天;
    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32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