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45(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46(2002)号决议
2002年12月4日安全理事会第465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47(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塞拉利昂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2000年5月19日第1299(2000)号、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和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号决议,
    申明所有国家承诺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欢迎在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协助下,塞拉利昂冲突已结束,和平进程已取得重大进展,该国境内、包括钻石产区内总的安全形势已有改善,
    强调政府必须加强努力,将其权力扩展到包括钻石产区在内的塞拉利昂全境,国际社会应继续为原战斗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援助,并关切地注意到利比里亚局势继续威胁塞拉利昂、特别是钻石开采区的安全以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安全,
    回顾非法钻石贸易在引发塞拉利昂最近的冲突方面所起的作用,并表示关切目前大规模的非法钻石贸易及其可能对塞拉利昂脆弱局势产生的不利影响,
    欢迎大会2002年3月13日第56/263号决议,以及有关国家、钻石行业,特别是世界钻石理事会,以及非政府组织为切断未加工钻石非法贸易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而正在作出的努力,尤其是通过金伯利进程取得的重大进展,并鼓励在这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
    强调包括钻石进口国在内的所有会员国有责任充分执行第1385(2001)号决议中的各项措施,
    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关于延长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的意见,
    确定该区域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欢迎塞拉利昂政府2002年7月25日题为“原产地证书制度第四次审查”的最新报告(S/2002/826),包括其中关于该制度有助于制止从塞拉利昂非法出口钻石的评价;
    2. 决定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的措施应在2002年12月5日起新的六个月期间继续有效,但是根据第1306(2000)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塞拉利昂政府通过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钻石继续不受这些措施约束,并申明在该期间结束时,安理会将审查塞拉利昂局势,包括政府对钻石产区行使权力的程度,以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再延长一段期间,如有必要并加以修改或采取进一步措施;
    3. 又决定如果安理会认定适当,可以立即终止上文第2段所延长的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
    4. 决定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继续审议第1171(1998)号决议第2、4和5段提及的各项措施,并向安理会提出意见;
    5. 秘书长公布本决议的规定和决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65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