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54(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5(2003)号决议
2003年1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468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6(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和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号决议,
    着重指出所有会员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包括关于曾经参与资助、计划、协助和筹备或犯下恐怖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行为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任何成员,以及与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有关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规定,并有义务促进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注意到在实施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规定的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第1452(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的规定,
    再次谴责“基地”组织网络和其他相关恐怖集团不断犯下多起旨在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死亡和财产毁损的恐怖主义罪行,
    再次明确谴责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2002年10月14日第1438(2002)号、2002年10月24日第1440(2002)号和2002年12月13日第1450(2002)号决议列出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行为,
    重申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改进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所规定措施的实施情况;
    2. 决定在12个月内,如有必要则在更短时间内,进一步改进上文第1段所述的措施;
    3. 强调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需要改进协调和加强信息交流;
    4. 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向各会员国通报一次第1390(2002)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清单,并向所有会员国强调必须尽可能向委员会提交“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与它们有关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名称和识别资料,以便委员会能考虑在其清单上增列新的名称和详情,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5. 吁请所有国家继续采取紧急步骤,酌情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执行并加强国内法律或规章针对本国国民和在本国境内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措施,以预防和惩罚违反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的行为,把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并请各国向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或执行行动的结果,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6. 吁请所有国家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向委员会提交增补报告,说明为实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所有步骤以及所有相关调查和执行行动,包括全面综述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在会员国境内被冻结的资产,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7. 吁请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适当的其他组织和有关各方同委员会和下文第8段所述监测组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委员会按照所有有关决议可能索取的资料,并尽可能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以便适当识别清单开列的所有个人和实体;
    8.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同委员会协商,在尽可能适当利用第1363(2001)号决议第4(a)段所设监测组成员专门知识的情况下,重新任命五名专家,对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的实施情况再进行12个月的监测,并对任何未彻底实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追查有关线索;
    9. 委员会主席至少每90天就委员会和监测组的总体工作情况做一次详细口头汇报,规定在汇报时须概述在提交第1390(2002)号决议第6段和上文第6段所述报告方面的进展情况;
    10. 秘书长确保监测组和委员会及其主席在需要时能得到充分的专门知识和资源以协助履行其职责;
    11. 委员会在适当时考虑由委员会主席和(或)成员访问选定国家,促进全面切实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以期鼓励各国执行安理会所有相关决议;
    12. 监测组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详细工作方案,并协助委员会就上文第6段所述报告的格式向会员国提供指导;
    13. 又请监测组向委员会提交两份书面报告,第一份在2003年6月15日前、第二份在2003年11月1日前提出,以说明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向委员会作简报;
    14. 还请委员会通过其主席,根据上文第6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6段所述的会员国报告和会员国按照第1373(2001)号决议所提报告的所有有关内容,依照委员会即将确定并通报所有会员国的透明标准,并考虑到监测组的补充建议,在2003年8月1日前和2003年12月15日前,就会员国实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向安理会作详细的口头评估,以期建议改进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进一步措施,供安理会审议;
    15. 委员会根据上文第14段所述由其主席向安理会提出的委员会口头评估,编写一份各国为实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而采取行动情况的书面评估,并分发给安理会;
    1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686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