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80(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81(2003)号决议
2003年5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75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82(2003)号决议

    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和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决议,
    审议了2002年3月18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2/304)及信中所附2002年3月12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秘书长的信,
    又审议了2003年5月7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3/530)及信中所附2003年5月1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深信应该加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审案法官的权力,以便他们在被任命审理某案期间,如有需要而且他们能够做到,也可在其他案件的预审中作出裁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修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3之四条,由本决议附件所列条款取代;
    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759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第13之四条 审案法官的地位

    1. 审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

    (a) 应比照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享有同样服务条件;
    (b) 除下文第2款规定者外,应享有与国际法庭常任法官相同的权力;
    (c) 应享有国际法庭法官的特权和豁免、减免和便利;
    (d) 应享有在他们被任命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预审中作出裁定的权力。

    2. 审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应无下列资格和权力:

    (a) 没有资格按照本规约第14条当选或投票选举国际法庭庭长或审判分庭主审法官;
    (b) 没有权力:
    (一) 按照本规约第15条制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不过,在通过这些规则之前,应先同他们磋商;
    (二) 按照本规约第19条对起诉书进行审查;
    (三) 按照本规约第14条就法官的指派问题,或按照本规约第28条就赦免或减刑问题,同庭长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