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38(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39(2004)号决议
2004年4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494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号、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号和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号决议,这些决议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了全面框架,
    回顾其关于安全理事会在维护和平与安全: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国际维持和平行动方面的责任的第1308(2000)号决议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
    注意到在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提倡和制定准则及标准方面,同时仍然深感关切在实地没有取得全面进展,冲突各方继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有关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及其权利的相关规定而不受惩罚,
    回顾各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害儿童的其他恶劣罪行负责者,
    重申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因此决心处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
    强调必须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品充分、安全、无阻地进入,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所有儿童提供人道援助,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征召或招募不满15岁的儿童或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定为战争罪,还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将强制招募和参与敌对行动的最低年龄定为18岁,提高《儿童权利公约》38条第3款规定的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不满18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强调安理会决心确保其各项决议以及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其他国际准则和标准得到尊重,
    审议了2003年11月10日秘书长根据第1460(2003)号决议第16段提交的报告,并强调本决议并不寻求从法律上确定秘书长的报告所指情况是否属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范围内的武装冲突,也不预断卷入上述情况的非国家当事方的法律地位,
    1. 强烈谴责武装冲突各方违反对其适用的国际义务,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屠杀和残害儿童、主要对女孩进行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劫持和强迫流离失所、不让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袭击学校和医院、贩卖人口、强迫劳动和一切形式的奴役,以及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实施的一切其他侵犯和虐待行为;
    2.秘书长考虑到他的报告所载建议和任何其他相关内容,紧急地、最好在三个月内制定一项建立系统、全面的监测和汇报机制的行动计划,该机制利用联合国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各国政府、各区域组织、各非政府咨询组织和民间社会行动者的贡献,及时就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及其他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实施的侵犯和虐待行为提供客观、准确、可靠的信息,以供考虑采取适当行动;
    3. 表示打算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在审议次区域和跨国界活动时,以切断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非法贸易、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以及跨国界绑架和招募同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延长武装冲突和加剧冲突对儿童的影响,因此秘书长提出有效措施,遏制这种非法贸易和贩运;
    4. 呼吁有关各方遵守对其适用的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国际义务,以及它们向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以及向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作出的具体承诺,并在采取行动履行承诺时,酌情根据联合国和有关政府的合作框架,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小组充分合作;
    5.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提及的各方在安理会议程上的武装冲突局势中仍然违反有关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适用国际法,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并为此:
    (a) 呼吁有关各方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小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密切协作,在三个月内拟定一项有具体时限的行动计划,以停止违反对其适用的国际义务招募和使用儿童;
    (b) 秘书长为了促进有效和协调地落实本决议,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定期审查有关各方的遵守情况,审查进程应有国家一级包括政府代表在内的所有利益有关者参与、由秘书长指定的一名协调人协调,负责让各方参与对话从而拟定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便在2004年7月31日前通过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向秘书长汇报,同时考虑到秘书长的报告第77段所载从过去对话吸取的经验教训;
    (c) 表示打算考虑通过针对具体国家的决议,实施目标明确和逐步升级的措施,例如,禁止向那些拒绝进行对话、没有制定行动计划或没有履行其行动计划所载承诺的各方出口或供应小武器、轻武器和其他军事设备,以及禁止军事援助,同时考虑到秘书长的报告;
    6.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提及的其他武装冲突局势中各方违反有关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适用国际法,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呼吁有关各方立即停止招募或使用儿童,并表示打算根据从利益有关者获得的及时、客观、准确和可靠的信息,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以按照《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第1379号第1460号决议和本决议进一步处理这个问题;
    7. 决定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中继续列入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包括根据每一具体情况派驻保护儿童顾问,并请秘书长在筹备每一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时系统地评估是否需要保护儿童顾问以及他们的人数和作用;
    8. 再次请有关各方,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以及金融机构,继续确保把与武装部队和武装集团有关联的所有儿童以及与儿童有关的各种问题,都系统地纳入每个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考虑到女孩的具体需要和能力,特别是重视教育,包括通过学校等途径监测复员儿童的情况,以防止再被招募,并铭记对各种最佳做法的评估,包括秘书长报告第65段所载;
    9. 呼吁各国和联合国系统认识到冲突地区的教育对于制止和防止冲突各方违背义务招募和重新招募儿童的重要作用;
    10. 关切地注意到人道主义危机中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女孩遭受性剥削和虐待的所有案件,包括涉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维持和平人员的这种案件,部队派遣国把紧急情况机构间常设委员会的六项核心原则纳入相关的维持和平人员行为守则,并且制定适当的惩戒和追究责任机制,并对颁布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秘书长公报表示欢迎
    11. 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在部队派遣国的支助下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并向所有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警察和人道主义人员提供艾滋病毒测试和咨询服务;
    12. 欢迎各区域及次区域组织和安排最近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采取的举措,在这方面注意到西非经共体通过了关于保护儿童的同侪审查框架,欧洲联盟通过了“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准则”,并鼓励这些组织和安排与联合国合作,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继续作出努力:
    (a) 把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纳入其宣传、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尤其注意女孩的问题;
    (b) 建立同侪审查以及监测和汇报机制;
    (c) 在各自秘书处内建立保护儿童机制;
    (d) 把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和有关培训列入其和平行动和实地行动;
    (e) 采取次区域和区域间举措,以制止冲突时期对儿童有害的活动,特别是跨国界招募和劫持儿童、非法运送小武器和自然资源的非法贸易;
    13. 鼓励支助发展和加强国家机构和区域机构以及地方和区域民间社会网络的能力,以确保当地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采取的宣传、保护和康复措施具有持续性;
    14. 再次请秘书长确保在关于具体国家局势的报告中都把保护儿童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表示安理会打算在审议其议程上的这些局势时充分注意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在这方面并强调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小组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对确保切实贯彻本决议和其他决议负有首要责任;
    15. 还请秘书长在2004年10月31日前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本决议以及第1379号第1460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其中除其他外应包括:
    (a) 有关资料,说明其报告提及的各方在安全理事会议程上的武装冲突局势中遵守第5段的情况和取得的进展,以及其报告提及的其他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各方,在按照第6段停止违反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适用国际法招募或使用儿童方面的遵守情况和取得的进展,并考虑到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实施的所有其他侵犯和虐待行为;
    (b) 有关资料,说明在按照第2段提出的建立系统、全面监测和汇报机制的要求制定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c) 列入其报告中所述的解甲返乡方案最佳做法;
    1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948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