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39(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2004)号决议
2004年4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95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1(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申明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1]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鉴此重申1992年1月31日在安理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会议上通过的主席声明(S/23500),包括全体会员国都必须履行有关军控和裁军及防止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所有方面的扩散的义务,
    还回顾该声明强调全体会员国都必须根据《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在这方面对维持区域和全球稳定具有威胁或破坏作用的任何问题,
    申明决心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的首要责任,采取适当、有效的行动,应对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
    申明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的各项多边条约,并申明这些条约的所有缔约国全面履行条约以促进国际稳定的重要性,
    欢迎多边安排在这方面所作的有助于不扩散的努力,
    申明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不得妨碍为和平目的而在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与此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的目标来掩护扩散,
    严重关注恐怖主义的威胁,以及非国家行为者[1],例如安全理事会第126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制定和保持的联合国名单所列的和第1373号决议适用的非国家行为者可能获取、开发、贩运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危险,
    严重关注非法贩运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1]所造成的威胁,这给此种武器的扩散问题增加了新的层面,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确认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层面的努力,以便加强全球对这一严重挑战及其对国际安全的威胁作出的反应,
    确认多数国家根据其为缔约方的条约承担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或作出了其他承诺,以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并已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所要求的和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所建议的措施,对敏感材料进行衡算、保安和实物保护,
    还确认所有国家亟需采取更多有效措施,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鼓励全体会员国全面执行其为缔约方的裁军条约和协定,
    重申需要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一切手段,应对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决心在今后促进在不扩散领域对全球威胁做出有效应对,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各国应不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2. 又决定各国应按照本国程序,通过和实施适当、有效的法律,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者,尤其是为恐怖主义目的而制造、获取、拥有、开发、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禁止企图从事上述任何活动、作为共犯参与这些活动、协助或资助这些活动的图谋;
    3. 还决定各国应采取和实施有效措施,建立国内管制,以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包括对相关材料建立适当管制,并为此目的应:
    (a) 制定和保持适当、有效的措施,对生产、使用、储存或运输中的这种物项进行衡算和保安;
    (b) 制定和保持适当、有效的实物保护措施;
    (c) 制定和保持适当、有效的边境管制和执法努力,以便按照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包括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查明、阻止、防止和打击这种物项的非法贩运和中间商交易;
    (d) 对这些物项的出口和转口建立、制定、审查和保持适当、有效的国家管制,包括适当的法律和条例,以管制其出口、过境、转口和再出口,管制为这种出口和转口提供资金和服务,例如有助于扩散的融资和运输,以及建立最终用户管制;并对违反这种出口管制法律和条例的行为制订和实施适当的刑事或民事惩罚;
    4. 决定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的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任期不超过两年,该委员会酌情借助其他专门知识,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供审查,并为此目的吁请各国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迟六个月向该委员会提交第一份报告,说明为执行本决议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步骤;
    5. 决定对本决议所规定任何义务的解释均不得抵触或改变《核不扩散条约》、《化学武器公约》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改变国际原子能机构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责任;
    6. 确认有效的国家管制清单对执行本决议的作用,呼吁所有会员国必要时尽早拟订此种清单;
    7. 确认有些国家为在其境内执行本决议的规定可能需要援助,请有此能力的国家根据那些缺乏执行上述规定所需的法律和管制基础结构、执行经验和(或)资源的国家提出的具体请求酌情提供协助;
    8. 吁请所有国家:
    (a) 促进普遍批准、全面执行以及必要时加强旨在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的其为缔约方的各项多边条约;
    (b) 如果尚未颁布国家规章和条例,则应颁布这种规章和条例,以确保遵守主要的多边不扩散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c) 重申和履行进行多边合作的承诺,尤其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的框架内,这是谋求和实现不扩散领域内共同目标和促进为和平目的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
    (d) 拟订适当的方式同产业界和公众一道努力,并周知它们本国根据此种法律承担的义务;
    9. 吁请所有国家促进关于不扩散的对话与合作,以应对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所构成的威胁;
    10. 为进一步应对这种威胁,吁请所有国家按照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采取合作行动,防止非法贩运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
    11. 表示将密切监督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在适当级别为此目的作出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决定;
    1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956次会议一致通过。

    1. ^ 1.0 1.1 1.2 仅适用于本决议的定义:
      运载工具:专门设计的能够运载核生化武器的导弹、火箭和其他无人驾驶系统。
      非国家行为者:未经任何国家合法授权而进行本决议范围内活动的个人或实体。
      相关材料:有关多边条约和安排涵盖的或国家管制清单载列的可用以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