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54(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55(2006)号决议
2006年1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36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56(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黎巴嫩的所有决议,包括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决议及2005年7月29日第1614(2005)号决议,以及关于黎巴嫩局势的主席声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的声明(S/PRST/2000/21),
    又回顾2001年5月18日安理会主席给秘书长的信(S/2001/500),
    还回顾秘书长的结论,秘书长认为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据第425(1978)号决议将其部队撤出黎巴嫩,满足了2000年5月22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0/460)内规定的要求,并回顾秘书长的另一结论,秘书长认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基本完成了其三项任务中的两项,现正集中执行余留的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任务,
    重申为确认以色列已按照第425(1978)号决议撤离的目的,安理会承认蓝线是有效的,蓝线全线必须得到尊重,
    严重关切蓝线沿线的紧张局势和暴力持续不已,包括真主党2005年11月21日发动的敌对行动及2005年12月27日从黎巴嫩向以色列发射导弹所引发的敌对行动,这些行动再度显示局势依然动荡不定、岌岌可危,且正如2006年1月18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6/26)所述,它们再次表明黎巴嫩政府迫切需要在全国境内全面扩展管辖权,控制和全盘掌管武力的使用,并关切黎巴嫩领空不断遭受以色列侵犯,
    回顾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号决议,
    又回顾其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
    还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的相关原则,
    回应2006年1月9日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秘书长的信(S/2006/15)中所提黎巴嫩政府关于将联黎部队的任务期限再延长六个月的请求,
    1. 赞同2006年1月18日秘书长关于联黎部队的报告(S/2006/26);
    2. 决定将目前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6年7月31日,同时强调联黎部队的临时性质,并期望它早日完成任务;
    3. 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并在黎巴嫩政府拥有唯一、专属管辖权之下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4. 谴责一切暴力行为,包括最近从黎巴嫩方面发动的跨越蓝线并造成双方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表示极为关切严重违规及从海上、陆上和上述的不断从空中侵犯撤离线的行为,并敦促各方停止这些侵犯行为,避免会使紧张局势进一步升级的任何挑衅行动,严格履行其维护联黎部队及其他联合国人员安全的义务,包括避免任何危及联合国人员的行动;
    5. 再次吁请各方继续履行它们所作的承诺,充分尊重2000年6月16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0/590)所述、经联合国确定的整条撤离线,并力行克制;
    6. 再次吁请黎巴嫩政府在整个南部全面扩展并行使其唯一、有效的管辖权;
    7. 欢迎黎巴嫩政府最近采取步骤,加强其武装部队与联黎部队的联络,包括在纳库拉联黎部队总部设立黎巴嫩武装部队联络处,任命驻联黎部队战地营联络官,并任命一名与联黎部队联系的新的政府协调员,确认黎巴嫩政府决意维护安全,并为此目的加强其武装部队在南部地区的存在,同联黎部队协调活动;
    8. 然而敦促黎巴嫩政府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便在南部确立其管辖权,控制和全盘掌管武力的使用,维持其全境的治安,防止从黎巴嫩发动跨越蓝线的攻击,包括按照秘书长在其报告中的建议,部署更多的黎巴嫩武装部队和国内治安部队,采纳联黎部队关于加强这些部队与联黎部队的实地协调的建议,并设立联合规划小组;
    9. 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合作,加强黎巴嫩政府在南部的管辖权,尤其是促进早日实行上文第8段所述的措施;
    10. 支持联黎部队继续努力,根据其余留的任务,在撤离线沿线维持停火,同时强调各方在这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鼓励联黎部队也聚焦于协助黎巴嫩政府在南部确立其管辖权;
    11. 欢迎联黎部队继续为实地扫雷工作作出贡献,鼓励联合国进一步协助黎巴嫩政府的地雷行动,支持它继续发展本国的扫雷能力,并消除南部剩余地雷和未爆弹药所构成的威胁,赞扬捐助国通过财政和实物捐助支持这些努力,鼓励国际社会进一步提供捐助,并强调必须向黎巴嫩政府和联黎部队提供任何其他现有的地图和雷场记录;
    12. 吁请各方如秘书长报告所述,确保联黎部队在整个行动区享有充分行动自由,请联黎部队报告履行任务时遇到的任何阻碍,并再次吁请各方与联合国和联黎部队充分合作;
    13. 欢迎联黎部队正努力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确保其人员完全遵守联合国行为守则,请秘书长在这方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派遣国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包括进行部署前提高认识培训,并采取惩戒行动和其他行动,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
    14. 秘书长继续就执行本决议一事,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关的其他各方进行协商,在本期任务终了之前向安理会报告有关情况,以及报告联黎部队的活动和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目前执行的任务,并在报告中对黎巴嫩政府在整个南部扩展其唯一的、有效的管辖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作出评估;
    15. 表示打算定期审查联黎部队的任务和结构,同时考虑到当地局势、部队在行动区实际开展的各项活动、部队对完成余留的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任务所作的贡献、黎巴嫩政府的意见、以及黎巴嫩政府为在南部全面扩展管辖权所采取的措施和这些措施可能涉及的问题,以便根据联黎部队的任务对其进行调整;
    16. 强调根据安理会所有相关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5362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