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0(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1(2018)号决议
S/RES/2441(2018)
2018年11月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42(2018)
本作品收录于《类型: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第8389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441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5 November 2018

第2441(201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8年11月5日第838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1970(2011)1973(2011)、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146(2014)、217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8)和2420(2018)号决议规定和修订的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和关于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措施”),并回顾第2362(2017)号决议将第1973(2011)号决议第24段规定并经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和2278(2016)号决议修订的专家小组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15日,

重申对利比亚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回顾第2259(2015)号决议欢迎2015年12月17日在摩洛哥斯希拉特签署了《利比亚政治协议》,认可2015年12月13日《罗马公报》,公报支持民族团结政府为利比亚唯一合法政府并应设在的黎波里,还为此表示决心支持民族团结政府,

欢迎众议院2016年1月25日原则上对《利比亚和平协议》予以认可,欢迎随后举行利比亚政治对话会议,再次承诺恪守《协议》,重申《协议》仍然是结束利比亚政治危机的唯一可行框架,执行该协议仍然是举行选举和完成政治过渡的关键,

着重指出民族团结政府对采取适当行动防止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负有首要责任,重申国际社会支持利比亚对其领土和资源享有主权十分重要,

表示关切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破坏民族团结政府,威胁利比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表示支持利比亚努力以和平方式解决利比亚能源出口中断的问题,重申应将所有设施的掌管权交给有关当局,

还再次关切可能损害利比亚国家金融机构和国家石油公司的完整统一的活动,回顾石油新月地带发生的事件,并回顾2018年7月19日安全理事会向新闻界发表的谈话欢迎宣布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所有利比亚人并为他们的利益恢复运作,强调指出民族团结政府需要在不妨碍日后根据《利比亚政治协议》做出宪政安排的情况下,迅速对国家石油公司、利比亚中央银行和利比亚投资管理局行使专属实际监管权,

还回顾第2259(2015)号决议促请会员国停止对自称是合法当局但不在《利比亚政治协议》开列机构之列的平行机构的支持和官方接触,

回顾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规定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还回顾第2292(2016)、2357(2017)和2420(2018)号决议,三者为执行武器禁运,授权在这三项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在利比亚沿岸公海对据信违反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载有运自或运往利比亚的武器或有关物资的船只进行检查,并没收和处置此类物项,条件是会员国在依据这三项决议采取行动时,须诚意努力在进行任何检查前先获得船旗国同意,

重申必须追究应对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袭击平民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强调需要把被拘留者移交国家当局,

再次表示按第2259(2015)号决议第3段所述支持民族团结政府,在这方面注意到本决议向民族团结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

再次请所有会员国充分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努力,并与利比亚当局和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联利支助团)合作,以便按利比亚的优先目标并根据各项援助请求,制定经过协调的一揽子支助办法,建立民族团结政府的能力,

认定利比亚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防止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

1. 谴责企图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行为,包括未获民族团结政府授权行事的平行机构的此类行为;

2. 决定将第2146(2014)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授权和实施的各项措施延长至2020年2月15日,还决定该决议规定的各项授权和实施的各项措施应适用于装载、运输或卸载非法从利比亚出口或企图从利比亚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船只;

3. 欣见民族团结政府任命一名负责就第2146(2014)号决议所述措施与第1970(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进行沟通的协调员并将此任命通知委员会,并请协调员继续向委员会通报任何运送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船只,敦促民族团结政府就此与国家石油公司密切合作,并定期向委员会通报它掌控的港口、油田和设施的最新情况,并向委员会通报用于证明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出口合法的机制;

4. 促请民族团结政府根据关于此类出口或出口企图的信息,首先迅速与有关船旗国联系以解决问题,指示委员会立即将民族团结政府协调员发出的关于运送非法从利比亚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船只的通知情况告知所有相关会员国;

对金融机构的实际监管

5. 民族团结政府在对国家石油公司、利比亚中央银行和利比亚投资管理局行使专属实际监管权后,马上向委员会确认;

武器禁运

6. 欣见民族团结政府依据第2278(2016)号决议第6段任命了一名协调员,表示注意到协调员向委员会通报情况,说明民族团结政府掌控的安全部队结构、现有用于确保政府安全部队安全储存、登记、维护和分发军事装备的基础设施以及培训需求,继续强调民族团结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掌控和安全储存武器的重要性,并强调指出依照《利比亚政治协议》,保障安全和不让利比亚遭受恐怖主义危害应是经过统编和加强、由民族团结政府专属管辖的国家安全部队的任务;

7. 申明,民族团结政府可根据第2174(2014)号决议第8段申请准许向其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相关物资,包括相关弹药和零配件,供其掌控下的安全部队使用,以便打击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亦称“达伊沙”)、已宣布效忠伊黎伊斯兰国的团体、基地组织、伊斯兰教法辅士组织以及在利比亚境内活动的其他关联团体,促请委员会迅速审议此类申请,并申明安全理事会愿意在适当时考虑审查武器禁运规定;

8. 敦促会员国在接获民族团结政府请求时,针对利比亚安全受到的威胁,为击败伊黎伊斯兰国、已宣布效忠伊黎伊斯兰国的团体、基地组织、伊斯兰教法辅士组织和在利比亚境内活动的其他关联团体,向民族团结政府提供必要的安保和能力建设援助;

9. 敦促民族团结政府进一步改进依照第1970(2011)号决议第9(c)段或第2174(2014)号决议第8段供应、出售或转让给利比亚的武器或相关物资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包括为此使用民族团结政府颁发的最终用户证书,1973(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专家小组与民族团结政府就安全地采购和妥善地保管武器和相关物资方面的保障措施进行协商,敦促会员国和区域组织在接获民族团结政府请求时向其提供援助,以加强目前为此设立的基础设施和机制;

10. 促请民族团结政府改进武器禁运的执行工作,包括在所有入境点一旦行使监管权即加以改进,促请所有会员国在这些工作中开展合作;

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

11. 重申1970(2011)号决议第15、16、17、19、20和21段明文规定并经第2009(2011)号决议第14、15和16段、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段及第2362(2017)号决议第11段修订的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措施适用于依照该决议和第1973(2011)号决议指认以及由第1970(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重申这些措施也适用于该委员会认定参与或支持其他危及利比亚和平、稳定或安全或阻碍或破坏利比亚顺利完成政治过渡行为的个人和实体,重申除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a)至(f)段所列行为外,此种行为也包括,但不限于策划、指挥、支持或参与对联合国人员,包括第1973(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并经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号决议及本决议修订其任务规定的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的袭击,并决定此种行为也包括,但不限于策划、指挥或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为;

12.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被指认个人和实体所在会员国以及疑似存在根据措施冻结的被指认个人和实体的资产的会员国,向委员会报告它们已采取哪些行动来切实执行针对制裁名单上所有个人,包括委员会2018年6月7日和2018年9月11日所指认个人的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措施;

13. 重申打算在晚些时候将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7段冻结的资产提供给利比亚人民并让他们受益,表示注意到作为S/2016/275号文件分发的信函,申明安全理事会愿意根据民族团结政府的请求在适当时考虑修改资产冻结规定;

专家小组

14. 决定将由第1973(2011)号决议第24段规定并经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和2213(2015)号决议修订的专家小组(“小组”)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15日,并决定小组的各项规定任务应按第2213(2015)号决议中的规定保持不变,且也适用于经本决议更新的“措施”,并要求专家小组根据第2242(2015)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纳入必要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领域的专业人员;

15. 决定小组至迟于2019年6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一份中期工作报告,并在与委员会讨论后,至迟于2019年12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内有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16. 敦促所有国家、包括联利支助团在内的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和小组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它们掌握的任何关于由第1970(2011)1973(2011)、2146(2014)和2174(2014)号决议决定并经第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7)、2420(2018)号决议和本决议修订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规定情事的信息,促请联利支助团和民族团结政府支持小组在利比亚境内开展调查工作,包括酌情交流信息、提供过境便利和允许进入武器存储设施;

17. 促请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确保小组成员的安全,还促请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包括利比亚及该区域各国,让小组成员随时通行无阻,特别是能够接触小组认为与执行其任务相关的人员和文件以及进入有关场地;

18. 申明安理会愿意审查本决议中各项“措施”是否适当,包括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并愿意根据利比亚的事态发展,视需要随时审查联利支助团和小组的任务规定;

1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