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67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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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68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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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提出的控诉,审议了塞浦路斯的局势,
听取了秘书长的报告和有关各方的发言,
深切关怀塞浦路斯的危机继续存在,
回顾安理会以前各项决议,特别是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表示赞同大会在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一致通过的第3212(XXIX)号决议,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方面没有进展,
1.再次要求一切国家尊重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不结盟并紧急要求它们和有关各方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该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不结盟的行动,也不抱有分割该岛或将该岛与任何其他国家合并的任何企图;
2.对一九七五年二月十三日宣布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一部分将成为“一个土族联合邦”的片面决定表示遗憾,认为它可能至少妨碍两族代表继续在平等地位上进行谈判,而谈判的目的仍应为自由地达成一个政治解决办法并订出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宪制安排;并对各方所采取的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联合国各项有关决议的执行的一切片面行动,表示关切;
3.确认上文第2段提到的决定并不预断塞浦路斯问题的最后政治解决办法,并注意到无意作此种预断的声明;
4.要求紧急和有效地执行经安全理事会第365(1974)号决议赞同的大会第3212(XXIX)号决议的一切部分和规定;
5.认为应作出新的努力,以协助两族的代表恢复大会第3212(XXIX)号决议第4段所提到的谈判;
6.请秘书长担负新的斡旋任务,并为此按照新议定的程序召集各方,且亲自向各方提供服务,以便促进各方本着相互谅解和克制的精神,在秘书长亲自主持和适当指导下,恢复和加紧进行全面谈判,并取得进展;
7.要求两族代表同秘书长密切合作,以便执行其新的斡旋任务,并请他们个人将他们的谈判置于十分优先的地位;
8.要求有关各方避免采取可能妨害两族代表谈判的任何行动,并采取步骤以便创造使谈判成功所必要的气氛;
9.请秘书长将执行第365(1974)号决议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随时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认为适当时,提出报告,但最迟须于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日提出;
10.决定继续积极处理这个问题。
第一八二〇次会议未经表决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