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9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91号决议
1986年11月2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92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6年11月28日
    第591(198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第418(1977)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对南非实行强制性武器禁运,

    回顾第421(1977)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委任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其任务除其他外要研究使对南非的强制性武器禁运更为有效的各种方法,并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回顾其关于南非问题的第473(1980)号决议

    回顾安理会关于南非问题的第421(197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1980年所提关于使对南非的强制性武器禁运更为有效的方法的报告,

    回顾第558(1984)号决议,其中要求所有国家不得进口南非制造的武器、任何种类弹药和军用车辆,

    还回顾第473(1980)号决议,其中安全理事会要求安全理事会第421(197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加倍努力,就堵塞武器禁运中的一切漏洞、加强武器禁运并使武器禁运更全面化的措施提出建议,以确保彻底执行对南非的武器禁运,

    重申其承认南非人民根据《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和政治权利,为消除种族隔离和建立民主社会进行斗争是合法的,

    强烈谴责南非种族主义政权使局势进一步恶化和大规模镇压所有反对种族隔离的人、屠杀和平示威人士和因政治原因遭到羁押的人、及蔑视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417(1977)号决议

    重申第418(1977)号决议,并强调仍然有必要严格执行其全部规定,

    注意到根据《宪章》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1.促请各国采取步骤,以确保列为禁运项目的组件不会通过第三国运给南非军事机构和警察;

    2.促请各国禁止出口供南非拥有的现已禁运的飞机和其他军事设备使用的零配件,并禁止政府部门参与这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促请所有国家禁止向南非出口它们有理由认为会运交南非军警部队的具有军用能力和打算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物品,即飞机、飞机引擎、飞机零配件、电子和电讯设备、计算机和四轮驱动车辆;

    4.所有国家规定今后第418(1977)号决议中所指的“武器和有关物资”一词,除一切核武器、战略武器和常规武器外,还包括一切军用车辆与装备和准军事警察车辆与装备、以及上述车辆与装备的武器和弹药及零配件和供应品,并包括此等物品的销售和转让;

    5.所有国家严格执行第418(1977)号决议,不要在核领域同南非进行任何有助于南非制造和发展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的合作;

    6.再度请所有国家不要进口南非生产的武器、任何种类弹药和军用车辆;

    7.要求所有国家禁止任何南非武器进口或入境,以供在其管辖下的国际交易会和展览会展出;

    8.并要求尚未做到的国家,在交流以及政府人员访问和互访会维持或增加南非的军警能力时,停止这种交流和访问;

    9.并要求所有国家不要参加在南非境内进行的、它们有理由认为可能有助于南非军事能力的任何活动;

    10.所有国家确保其本国立法或相当的政策性指令保证在关于执行第418(1977)号决议的具体规定中列有吓阻违犯者的惩罚条款;

    11.并请所有国家采取措施,调查违犯情事,预防将来的规避,并加强其执行第418(1977)号决议的机构,以期切实监测和核查违反武器禁运规定转让武器及其他设备的情况;

    12.并请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依照本决议的各项规定行事;

    13.并请安全理事会关于南非问题的第421(197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按照第418(1977)号决议继续努力,确使对南非的武器禁运得到彻底执行,以使禁运更为有效;

    14.并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进度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第一次报告应尽快提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1987年6月30日;

    15.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2723次会议以协商一致意见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