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8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84号决议
1991年1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85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1月30日
    第684(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第426(1978)号、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号、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号、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号、和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号决议以及其所有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决议,

    研究了1991年1月23日和28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见,并且在不影响各会员国对此事的意见的条件下,

    注意到1991年1月14日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暂时再延长六个月,即1991年7月31日止;

    2.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3.再次强调1978年3月19日秘书长的报告中所述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的联黎部队职权范围和总指导方针,并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同联黎部队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执行任务;

    4.重申联黎部队应充分招待第425(1978)第426(1978)号决议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给它界定的任务;

    5.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与本决议的执行直接有关的各方进行协商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975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