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1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20号决议
1993年4月17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2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4月17日
    第820(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所有先前各项有关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2月2日和8日以及3月12日和26日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主持的和平会谈的报告,

    重申需要由波斯尼亚所有各方签署一项持久和平解决办法,

    又重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再次重申任何以武力夺取领土的行为或任何“种族清洗”的行径均属违法,完全不能接受,并坚持应使所有流离失所者都能平安返回他们原来的家园,

    在这方面,重申其1993年2月22日第808(1993)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并请秘书长尽早提出一份报告,

    深感震惊并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冲突中无辜受害者的灾难深重,

    表示谴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领土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的塞族控制地区之间违反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号和1992年11月16日第787(1992)号决议的一切活动,

    深切关注秘书长1993年3月26日报告第17、8和19段中所述波斯尼亚塞族一方的立场,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


    A


    1.赞扬波斯尼亚三方之中两方同意并载于1993年3月26日秘书长的报告内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计划,即《临时安排协定》(附件一)、九项《宪法原则》(附件二)、临时省界地图(附件三)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附件四);

    2.欣见波斯尼亚三方之中两方已完全接受这一计划;

    3.惋惜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尚未接受《临时安排协定》和临时省界地图,并呼吁该方完全接受和平计划;

    4.要求当事各方及其他有关方面继续遵守停火,并避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敌对行动;

    5.又要求充分尊重联合国保护部队和国际人道主义机构自由无阻地进入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所有地区的权利,并要求当事各方、特别是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及其他有关方面同它们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其工作人员的安全;

    6.再次谴责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径,特别是“种族清洗”以及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地拘留和强奸妇女的行为,并重申现在或曾经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此种行为的人必须个人对这种行为负责;

    7.重申赞同以下原则:凡在胁迫下所作的声明或承诺,特别是与土地和财产有关的声明和承诺,均完全无效;所有流离失所者均有权平安返回他们原来的家园,并应协助他们这样做;

    8.宣布准备一俟当事各方都完全同意和平计划,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当事各方切实执行该计划,并要求秘书长尽早,如果可能,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九天,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其中说明为执行其1993年3月26日报告第28段所载的提议而进行的筹备工作,并根据同各会员国进行的协商等情况,拟具关于由国家各自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采取行动执行和平计划的详细建议,包括国际管制重型武器的安排;

    9.鼓励各会员国各自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依照上文第8段的规定,同秘书长切实合作,以利他努力协助当事各方执行和平计划;


    B


    决心加紧执行安理会先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规定的措施,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0.决定:下文第12至30段所载规定中所制订的义务,如系其先前各项决议所未制订的义务,应在本决议通过后九天生效,除非秘书长向安理会报告,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已同其他两方一样签署和平计划,并正在执行该计划,而且波斯尼亚塞族已停止其军事攻击;

    11.又决定:秘书长提出上述报告后,如在任何时刻向安理会报告,波斯尼亚塞族重新发动军事攻击或未遵守和平计划,则下文第12至30段所载规定应立即生效;

    12.决定: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联合国保护区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下地区的货物进口、出口和转运必须分别得到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或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的适当批准,但由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分发的医疗用品和食品除外;

    13.决定:所有国家在执行第757(1992)、1992年6月18日第760(1992)第787(1992)号决议和本决议所规定的措施时,应采取步骤防止声称运往其他地方的商品和产品改运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特别是运到克罗地亚境内联合国保护区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在波斯尼亚塞族控制下的这种地区;

    14.要求当事各方及其他有关方面同联合国保护部队充分合作,以履行1992年8月7日第769(1992)号决议所赋予该部队的入境和海关管制职能;

    15.决定:循多瑙河经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转运商品和产品,必须得到安全理事会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明确批准;批准通行的每艘船只航经多瑙河上维丁/卡拉法特与莫哈奇间河段时,必须接受有效的国际监测;

    16.确认(a)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注册或(b)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或从该国对外营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持有过半数股权或控制股权或(c)涉嫌曾经违反或现正违反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第757(1992)第787(1992)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一切船只均不许航经各会员国境内的设施,包括河流水闸或运河,并呼吁各沿岸国确保对来往维丁/卡拉法特与莫哈奇之间任何地点的一切内河航运提供充分的监测;

    17.重申各沿岸国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多瑙河航运遵守第713(1991)757(1992)787(1992)号决议和本决议的规定,包括在安全理事会授权下采取任何措施拦截或以其他方式管制一切航运,以便检查和核对所载货物和目的地,确保有效的国际监测,并确保各项有关决议获得严格执行,并重申第787(1992)号决议请所有国家、包括非沿岸国,尽管适用于多瑙河的国际协定订有航行限制,仍应由国家各自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向沿岸国提供所需要的援助;

    18.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委员会所收到关于被控违反有关决议事件的资料,尽可能查明据报从事这种违反决议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

    19.提醒各国亟须严格执行根据《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措施,并呼吁各国控告违反第713(1991)号第757(1992)号第787(1992)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的个人和实体,并予以适当的惩罚;

    20.欢迎国际制裁援助团发挥作用,支持执行第713(1991)757(1992)787(1992)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欢迎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任命制裁协调员,并请制裁协调员和制裁援助团同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密切合作;

    21.决定:任何国家,如在其境内有(a)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的资金,或(b)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的资金,或(c)此种当局或机构或由此种当局或机构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不论在何地设立或组织)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资金,包括来自财产的任何资金,应要求在其本国境内持有此种资金的个人和实体冻结此种资金,以确保此种资金不容许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或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直接或间接动用或从中受益,并呼吁各国向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报告根据本段规定所采取的行动;

    22.决定禁止将任何商品和产品运经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陆地边界或运进或运出该国港口,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照第757(1992)号决议的规定,将医疗物品和食品输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为此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将拟定监测规则以确保完全遵守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b)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无异议程序按个别情况批准,向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输入其他必要的人道主义用品;

    (c)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例外批准,通过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转运极其有限的货物,但本段内任何规定不得影响按照上文第15段的规定在多瑙河进行的转运作业;

    23.决定: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毗邻的每个国家必须阻止所有载货车辆和铁路车辆进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但极少数公路和铁路过境点不在此限,此种过境点的所在地应由每个邻国通知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核准;

    24.决定:各国应扣押在其境内而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或从该国对外营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持有过半数股权或控制股权的一切船只、载货车辆、铁路车辆和飞机;如经断定违反第713(1991)757(1992)787(1992)号决议和本决议的规定,可由扣押国没收这些船只、载货车辆、铁路车辆和飞机;

    25.决定:各国如发现在其境内的任何船只、载货车辆、铁路车辆、飞机和货物涉嫌曾经违反或正在违反第713(1991)757(1992)787(1992)号决议或本决议,应在调查期间予以扣留;如经断定这些船只、载货车辆、铁路车辆和飞机确曾违反有关决议,应由扣留国予以扣押,并可酌情没收这些船只、载货车辆、铁路车辆、飞机及其货物;

    26.确认各国可向船只、载货车辆、铁路车辆和飞机的物主收取扣押费用;

    27.决定:禁止为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进行的任何营业而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只有符合第757(1992)号决议规定的电信、邮政和法律服务以及为人道主义或其他例外目的所需并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按个别情况批准的服务不在此限;

    28.决定禁止一切航海商船进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领水,但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按个别情况核准者或遇有不可抗力时不在此限;

    29.重申依照第787(1992)号决议第12段采取行动的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之下,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领水内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和安理会其他有关决议;

    30.确认上文第12至第29段加强以前各项有关决议所采取措施的执行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有关联合国保护部队、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或欧洲共同体监测团的活动;


    C


    希望一旦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彻底执行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即充分重新接纳该国加入国际社会,

    31.表示准备在波斯尼亚三方都接受和平计划之后,如根据秘书长提供的确实证据显示波斯尼亚塞族一方诚意合作切实执行该计划,即审查本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所载的所有措施,以期逐渐予以解除;

    32.各国考虑它们能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重建作出何种贡献;

    33.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200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中国和俄罗斯联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