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三(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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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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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战争罪犯之引渡与处罚
大会
鉴于罗斯福总统,史大林元帅及邱吉尔首相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一日关于敌人在战争中残酷暴行之莫斯科宣言,及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及十二月十二日在联盟国若干政府对同一事件之共同宣言;
鉴及一九零七年第四次海牙公约所定陆地战事公法与习惯;
鉴及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内所载战争罪犯及违犯和平暨侵害人道罪之定义;
深信仍有若干罪犯续在某某若干国家领土内逍遥法外,
爰建议:
联合国各会员国立即采一切必要办法将犯上述各罪之犯施以逮捕,移送往其犯罪所在地国家,俾各该国得依其法律审判处罚;
并请:
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各政府亦采一切必要办法在其领土内逮捕上述各罪犯,并盼将其立即移送往彼辈犯罪当地国,俾各该国得依其法律审判处罚.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二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