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四(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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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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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由于世界工会联合会,美国劳工联合会,国际合作联盟,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之请求其代表应得参加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工作,并依据宪章第七十一条为经济暨社会理事会进行非政府组织适当会商之规定.
大会建议:
(甲)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尽速采取适宜办法,俾使世界工会联合会,国际合作联盟,以及其经验必将有助于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得与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会商合作;
(乙)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亦应尽速采取适宜办法,俾使美国劳工联合会,以及其经验必将有助于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其他各国或区域非政府组织得与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会商合作.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四日,第三十一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