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二(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三(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0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四(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

    七.国联条约与协定之登记

    执行秘书于一九四五年月八日向会员国分送公函称自宪章生效日起,联合国得接受各条约及国际协定暂时归案,以待根据宪章第一零二条规定之条约及成国际协定登记及公布所应采程序之详细规则之通过.执行秘书复邀请各委员国收府将近年来于宪章生效日前,所订结而未载入国际联合会条约汇编者,向秘书处致送以便归案及公布.

    为实际便利起见,对于非会员国自动致送而尚未载入国际联合会条约汇编者之条约或国际协定等,似宜对之有所措施以便公作之.但此项指施,不应惠及该条约或国际协定之为任何非会员国所致送,例如西班牙,其收府系轴心国所助长而其成立政府之原,其性质,其政绩及其与侵略成之密切关系等并无能根据宪章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之资格者.

    因此大会训令秘书长:

    一.向大会提供详细规则或其他办法以实施宪章第一零二条之规定;

    二.邀请联合国各会员国向秘书长致送其近年来于宪章生效日前所签订而并术载入国际联合会条约汇编之条约及国际场定以便归案及公作并将其于宪章生效日后签订之条约及国际协定等致送秘书处登记及公布;

    三.接受非会员政府所致送具于宪章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后,签订之条约及国际协定之未载入国际联合会条约汇编而为各政府自愿请求迹卷及公布者,由秘书长依据上文各规定及嗣后或将通过之详细规则及办法而处理之.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日,第二十八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