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四(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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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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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关于国际联合会事宜委员会报告中所通过之决议
国际联合会若干职权,工作及资产之移转与接收案
壹
国际联合会于国际协定下各职务及权限
依据条约,国际公约,协定及其他文件,国际联合会及其机关等行使或经请求而行使各种职务或职权,其于解散国际联合会后,各职权或职务之继续,宜由或得由联合国对此有所规定.
联合国某某会员国其为各该文件之当事国而为国际联合会会员国者已通知大会称各该会员国等拟于下届国际联合会大会提出决议案,使国际联合会各会员国对于下列所拟之步骤,予以必要之同意并实行之.
因此:
一.大会经相当审查后保留其对于任何特定职务或职权之不予接管及保留其指定联合国之某一机关或某一专门机关之应行使其接任之某一职务或职权之决定权.
二.大会载入记录,各该联合国会员国之篇各该文件之当事国者,对于本决议案所拟下列各步骤表示同意,且表示决心设法博取各该文件之其他当事国之必要合作.
三.大会宣称联合国于原则上及于本决议案及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之范围内,愿意接任前经国际联合会所行使之职务及职权,并通过下列各决议,载下文(甲)(乙)及(丙).
甲.属于秘书处之职务
根据本决议案上述某种文件,国际联合会为便利当事国起见,已担任保管各该文件之正本,并执行属于秘书处之某种任务之对于各该文件之实施不生影响者亦与各该当事国之权利义务无涉者.此种任务包括接收增加签名,及批准参加签订及废止声明等文件;接受关于各该文件之效力推及当事国之殖民地或属地或其为委任统治国者推及其统治地之通知;以各该行为通知他当事国及其他有关国家;制发正式副本;分送各当事国约定相互交换之情报或文件等.各该职务行使之中断或有背于各当事国之利益.联合国执管该项文件与国际联合会之工作有关而亦即为联合国或有予以继续可能者,似属便利.
因此:
大会声明联合国愿意接受执管各该文件并令联合国秘书处为各该当事国执行前由国际联合会秘书厅担任属于秘书处性质之职务.
乙.专门性及非政治性之职务及职权
本决议案上文所及之文件,其中颇多专门性质及非政治性质者,其实体内容之有关事项之切实执行须根据各该文件授权国际联合会或其特种机关之职务及职权而为之者.各该文件中之数文件颇有与联合国之将来或所拟接任之工作有密切之连系.
但审详调查联合国之何种机关或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何专门机关应嗣后执行由联合国予以维持之任务及权限等实有必要.
因此:
大会除所保留条点外愿探取必发步骤以维持各该职务及职权之继续行使,并将各该事项移送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丙.根据政治性条约,国际公约,协定及其他文件之职务及职权
大会决议愿对各该当事国请求联合国担任前由有政治性之条约,国际公约,协定及其他文件所授予国际联合会之职务及职权时,由大会加以审查或指令联合国之适当机关密查之.
贰
除第一节所载外之国际联合会之非政治性职务及工作
一.大会请求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查考前由国际联合会执行之各非政治性职务及工作以决定孰者于加以适常之修改后应由联合国之机关接任或交由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专门机关接任之.在尚未根据审查结果通过方法前该理事会应于解散国际联合会时或于解散前暂时接任并继续前由国联下列各司所执行之工作:经济,财政及过境司,尤以各该司之研究及统计工作;卫生组,尤以该组之防疫事务;鸦片组以及管制鸦片中央局及监察委员会之各该秘书处.
二.大会请求秘书长对于接管及维持图书馆及档案之进行以及补正国际条约汇编应有所规定;
三.大会认为由秘书长对于现仁上述第一第二段所及各工作之有经验办事人员予以相当待遇由秘书长选择任用,似属适宜.
叁
关于国际联合会之资产移交联合国
大会于审核筹备委员会所设置与国际联合会监察委员会磋商制成关于国际联合会资产移交之共同方案之委员会报告后,对筹备委员会该小组委会之报告,及其所提呈之共同方条均予核准.
肆
指派磋商委员会
大会核准设置一磋商委员会以辅助秘书长关于日内瓦资产移交及海牙和平宫房屋事件所应磋商之其他约定.该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之下列八会员国所有意指派之代表组成之:智利,中国,法国,波兰,南菲,苏联,英园及美国.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二日,第二十九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