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四(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五(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六(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

    五 临时议事规则之修正

    大会决议:

    临时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及附则十,十一应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条

    大会应指派一行政及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此后简称: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九人;其中至少应包括具有资望卓著之财政专家二人.

    第四十条

    大会应指派会费专家委员会,由委员十人组成之.

    附则十

    大会于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中,应依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选举行政及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九人,其中至少应包括具有资望卓著之财政专家二人.用第二次投票选定委员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财政专家,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选举于当选所馀之委员中选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财政专家,任期二年.

    附则十一

    大会于第一届会第一期会议中,应根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选举会费专家委员会委员十人.用第二次投票选定委员四人,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投票于当选所馀之各委员中选出三人,任期二年.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