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五(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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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临时议事规则之修正
大会决议:
临时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及附则十,十一应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条
大会应指派一行政及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此后简称: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九人;其中至少应包括具有资望卓著之财政专家二人.
第四十条
大会应指派会费专家委员会,由委员十人组成之.
附则十
大会于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中,应依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选举行政及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九人,其中至少应包括具有资望卓著之财政专家二人.用第二次投票选定委员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财政专家,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选举于当选所馀之委员中选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财政专家,任期二年.
附则十一
大会于第一届会第一期会议中,应根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选举会费专家委员会委员十人.用第二次投票选定委员四人,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投票于当选所馀之各委员中选出三人,任期二年.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