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三(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四(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五(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

    四.预算及财政办法

    联合国固定预算及财政办法,宜有筹画,俾能促进有效率及经济之行政以得会员国之信任.

    因此,大会决议:

    一.根据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九章第二节所列各一般原则以及临时会计规章中原则为预算程序,经费之征收与保管,开支之监督与账目之审查规定办法.

    二.为便利大会及其行政及预算委员会考虑行政及预算各问题,依照临时议事规则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及附则第十条设置一行政暨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九人,其职守如下:

    (甲)审查秘书长提呈大会之预算并缮具报告书:

    (乙)对有关行政及预算事项,向大会贡献意见:

    (丙)为大会审查各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及关于与各该机关订立财政办法之提案:

    (丁)审查联合国及各专门机关查账官之报告,并向大会提出报告书.该委员会对人事问题,祗讨论其关及预算方面之事项,办事人员之代表应有权在委员会申述意见.

    三.根据临时议事规则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及附则第十一条设置一常设会费专家委员会,会员九人使其准备一详尽之费用分摊表,该表须根据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九章第二节第十三段条例之原则制成,供大会在第一居会第二期会议时考虑研讨.

    为完成联合国之行政及预算计划.

    大会

    四.建议秘书长及早派定各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九章第二节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段所述之小组专家咨询团体依照该报告书第九章第二节同段及临时会计规章特定各条执行职务.

    筹备委员会所提呈之临时会计规章草案,经作一般审查后,

    大会

    五.通过各所附修正后之临时会计规章(附后)

    会员国在参加联合国各项工作,应尽量使其机会均等.

    因此,大会决议:

    六.个代表或候补代表往返大会地点之实际旅费由联合国预算中担负.但所付费用之最高金额为自会员国首度经由核准路线至大会会址地之直接往返公用交通工具之头等票价,其生活费除列为头等车船票价之一部者,不在此列.联合国退还代表或其候补代表需之往返大会地点旅费,由各会员国在每年会费中扣算.

    大会决议:

    七.秘书长在与上述咨询团体商计后,应准备在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时建议行政及预算问题之必要行动,其建议应包括下列各项:

    (甲)预算之形式;

    (乙)行政及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预算之程序,委员会向大会提呈报告之程序;

    (丙)监督支出之机构;

    (丁)应付非常费用之方法;

    (戊)动用基金之规定;

    (己)特种经费之性质及范围;及

    (庚)账目审查之范围及方法,查账官向咨询委员会大会提呈报告之程序.

    大会

    八.注意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九章第二节中第五,第十及十一段关于预算之拟制,提呈及施行,各经费及账目之征收管理职意见,并将其转送秘书长供其参考与考虑.

    大会决议:

    九.兹拨定美金二千一百五十万圆供下列各项目的之开支:

    美金
    第一项 大会及各理事会之开支 $1,500,000
    第二项 秘书处之开支 16,510,750
    第三项 国际法院之开支 617,250
    第四项 为未预见之开支 2,000,000
    第五项 筹备委员会及召开第一届大会之费用 872,000

    十.上列各款为应付截至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以前之开支.秘书长得以书面命令在上列分类内或各项目间转拨分配款项.

    大会决议:

    十一.设置一动用基金,其数额为美金二千五百万圆.

    十二.会员国应按照所附临时表格向动用基金提供垫款.此仅为事实上之便利规定,并不作为征收会费之先例.

    十三.此项垫款应在大会第二届会时按大会所通过之第一常年预算会员国会费表重行调整.

    十四.除因第十三段所及之会员国分担表因任何调整发生修正外,动用基金内之垫款不得作为会员国在第一常年预算中所缴之会费.

    十五.大会在其第二届会(一九四六年九月)应决定动用基金应与维持之数额以及结果发生馀数抵算会费或他种账目之方法与时期.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会.

    动用基金之垫款临时表格
    国名 临时核定

    百分比

    垫款折合美金数
    阿根廷 2.983 $745,750
    澳大利亚 2.875 718,750
    比利时 1.329 332,250
    玻利维亚 0.256 64,000
    巴西 2.983 745,750
    白俄 0.738 184,500
    加拿大 4.362 1,090,500
    智利 0.994 248,500
    中国 6.400 1,600,000
    哥伦比亚 0.610 152,500
    哥斯大黎加 0.049 12,250
    古巴 0.610 152,500
    捷克 1.447 361,750
    丹麦 0.640 160,000
    多明尼加 0.049 12,250
    厄瓜多 0.049 12,250
    埃及 1.497 374,250
    萨尔瓦多 0.049 12,250
    阿比西尼亚 0.256 64,000
    法国 5.602 1,400,000
    希腊 0.394 98,500
    瓜地马拉 0.049 12,250
    海地 0.049 12,250
    洪都拉斯 0.049 12,250
    印度 4.391 1,097,750
    伊朗 0.610 152,500
    伊拉克 0.384 96,000
    黎巴嫩 0.049 12,250
    利比亚 0.049 12,250
    卢森堡 0.049 12,250
    墨西哥 1.615 403,750
    和兰 1.428 357,000
    纽西兰 0.994 248,500
    尼加拉瓜 0.049 12,250
    那威 0.640 160,000
    巴拿马 0.049 12,250
    巴拉圭 0.049 12,250
    秘鲁 0.610 152,500
    菲力滨 0.256 64,000
    波兰 1.231 307,750
    阿拉伯 0.295 73,750
    叙利亚 0.197 49,250
    南菲 1.989 497,250
    土耳其 1.497 374,250
    乌克兰 1.231 307,750
    苏联 6.892 1,723,000
    英国 14.768 3,692,750
    美国 24.614 6,l53,500
    乌拉圭 0.502 125,500
    委内瑞拉 0.502 125,500
    南斯拉夫 0.738 184,500
    100.000 25,000,000

    附件一

    临时会计规章

    壹.财政年度

    第一条

    财政年度应依普通年历,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

    贰.临时预算

    第二条

    秘书长应于大会第一届会第一期会议时提出一九四六年财政年度之临时预算书.该临时预算如经大会通过发生效力,直至本组织第一常年预算经大会在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中通过位置.

    第三条

    临时预算书中支出概算应分为二部,秘书处及其向之服务之各机关;及国际法院.第一部应按概括之支出部门分列名目.列如:薪金,工资,旅费,临时费用,房租,办公宅设备,图书馆,杂支等等制成;俾能使秘书长在与专家咨询团体商议后可予决定.

    第四条

    临时预算应包括一九四六年历年内之支出,筹备委员会之开支,及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因筹备召开大会之开支.

    参.动用基金

    第五条

    临时预算项下支出由动用基金内支付,动用基金由大会决定分担表格由诸会员国以垫款缴纳足成之.

    第六条

    大会通过临时预算,设立动用基金总数后,秘书长应:

    (甲)通知会员国其在动用基金内应缴款项最高数目.

    (乙)请其依所决定数目按期缴纳垫付款项.

    (丙)视款项之需要,按时请会员国照其所协议缴纳未付之分期垫款.

    第七条

    动用基金之一切预付款应按照联合国所在地国家之货币计算并缴付之.

    肆.第一届常会预算

    第八条

    秘书长应将联合国之第一届常会预算书在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中提出并应于事前交由专家咨询团体先予审查.

    第九条

    第一届预算中之支出概算应照第三条所指示以一般支出之概括项目区分部类.概算书之确定形式将由秘书长于与专家咨询团体商讨后决定之.

    第十条

    预算书应附有:

    (甲)照分列项目并为适当总目支出概算之摘要;

    (乙)总收入之账;

    (丙)按照核定之会费分担表毎一会员国应缴款额账.

    第十一条

    大会通过预算,表决款项之总额由诸会员国按议定表分担后,秘书长应将一切有关文件移送各会员国,并请其尽早缴纳会费.

    伍.会费用币

    第十二条

    会员国之会费应按联合国会所所在地国家之通用货币计值并缴纳之.

    陆.款项拨动

    第十三条

    大会预算之通过,将使秘书长有权在表决之款项总额以内,按目应付支出.秘书长以书面将大会表决之经费分配于各种支出项下以应开支及各项债务.彼应将此项款项分配及各项债务,随时在每一项下列明得支总数作成纪录.

    柒.内部统制

    第十四条

    秘书长应:

    (甲)制定详细值会计规条及预算程序一保证有效之财务行政及合于经济之使用.

    (乙)将一切资金值获得及一切供应物质购买,使用,制成准确纪录.

    (丙)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出纳账交付查账官.书明现有供应物资,及本组织值资产及债务.

    (丁)使一应付款皆有保证,并其他交据以担保服务或货物皆经收受而并未事前付款.

    (戊)派定可为联合国付款付账值诸职员.

    (己)维持内部值财政管制,庶能常川有效审查或复核往来账目,以确保:

    (子)收据值合乎正常,一切经费之支出与保管以及本组织之其他财政资源之保管;

    (丑)据大会表决之概算与一切开支复核校对;

    (寅)对本组织资源无任何不合经济之使用.

    第十五条

    秘书长裁定以为需要时,购买供应物,可登广告招买.

    捌.会计账目

    第十六条

    本组织之账目应以联合国会所所在地国之货币记账.

    第十七条

    应设立现款管制纪录将本组织一应付款收据记账.现款管制纪录要分列为详尽致收据分类.

    第十八条

    现款应按必要存于一家或数家银行,另账或特别经费关及独立现款账者,应按适当规定章程列在现款管制纪录下,规定此项账目及经费之目的,使用与限制.

    第十九条

    账目应包括:

    (甲)经费以内之预算账目:

    (子)原分配款项数;

    (丑)经转拨修改之分配款数;

    (寅)实际债务或支出;

    (卯)分配数之平衡.

    (乙)现款账应列明付款收据及实际支付款数.

    (丙)动用基金之账目;

    (丁)财务纪录中表明:

    (子)获得之金额;

    (丑)买进及现有之设备与供应物.

    (戊)直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应资产及债务之账目报告.

    玖.外界查账官之任用

    第二十条

    大会在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时应决定如何任命本组织以外服务之人为查账官,任命诸查账官之目的,为使其审查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期内之各账目.

    拾.款项之保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应与咨询团体商讨,指定一银行或数银行储存联合国之基金及款项.

    拾壹.在一九四六年财政年度预算内之转拨

    第二十二条

    在一九四六年财政年度预算内,准秘书长转拨款项,惟彼必需以书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