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〇二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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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一九五三).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建议大会依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订定日本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如下:
日本自其将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为法院规约当事国,该加入书应由日本政府代表签署并按照日本宪法规定予以批准。该文书应载明下列各点:
(甲)接受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
(乙)接受联合国会员国依宪章第九十四条所负之一切义务;
(丙)承允摊付法院经费,其公平数额由大会随时与日本政府商定之。
第六四五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