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〇一(一九五三).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决议案
〔S/3139/Rev.2〕

  安全理事会,

  覆按理事会前此关于巴勒斯坦问题之各项决议案,尤其是关于停战以及混合停战委员会解决争端方法之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决议案七十三(一九四九)及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决议案九十三(一九五一),

  鉴悉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九日提交安全理事会之报告书,以及约旦与以色列两国代表向安全理事会所作声明,

A

  一.认定以色列武装部队于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四日至十五日在Qibya村所采取报复行动以及一切此类行动均构成违反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中停火规定之行为并与以色列约旦全面停战协定以及联合国宪章下之各当事国义务相抵触;

  二.对此项祇能妨害和平解决机会之行动表示最强硬之谴责,盖依宪章规定当事双方有觅致和平解决之义务;并要求以色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来一切此类行动;

B

  一.鉴悉人民擅越分界线往往引起暴力行动一事已有确凿证据,因请约旦政府继续加强该政府业已采取之防止此种越界之措施;

  二.促请以色列及约旦两国政府注意安全理事会各决议案与全面停战协定所规定各该国在分界线双方防止一切暴力行动之义务;

  三.请以色列及约旦两国政府确保地方治安部队之切实合作;

C

  一.重申各当事国为求以和平方法达成当事国间悬案永久解决之进展,务须遵守全面停战协定与安全理事会各决议案所规定义务;

  二.强调以色列与约旦两国政府有与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充分合作之义务;

  三.请秘书长与参谋长商议增强休战监察组织之最好办法,并于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为执行职务有所需要时提供额外人员与协助;

  四.请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在三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具为遵守并实施全面停战协定彼所认为适当之建议,特别注意本决议案各项规定并计及为实行以色列政府根据以色列约旦全面停战协定第十二条所拟召集会议之请求所达成之任何协议。


第六四二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黎巴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