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一(一九六二).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决议案
〔S/5111〕

  安全理事会,

  覆按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与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决议案九十三(一九五一)

  业已审议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关于泰柏立(Tiberias)湖区域与非武装区内军事行动之报告书,

  业已听取叙利亚与以色列代表之陈述,

  对该地区内所发生违反联合国宪章与以色列-叙利亚全面停战协定之事故,深切忧虑,

  特别覆按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及叙利亚-以色列全面停战协定第一条之规定,

  欣悉停火业已达成,

  一.惋惜一九六二年三月八日所发动叙利亚与以色列间之冲突,促请两有关政府遵守在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下所承担之义务,避免威胁与使用武力;

  二.重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一一(一九五六)内谴责破坏全面停战协定之以色列军事行动,不论其是否出于报复;

  三.决定以色列于一九六二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之攻击构成对上述决议案之公然违反,并促请以色列将来切勿再从事此种行动;

  四.赞成参谋长为加强休战监察组织使其能达成维持与恢复和平并侦察与消除未来事故之任务所建议之措施,并请以色列与叙利亚当局协助参谋长以便早日实施此种措施;

  五.请双方恪遵参谋长于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所安排之停火;

  六.促请严格遵守规定非武装区不得驻扎武装部队之全面停战协定第五条及规定防卫区内部除限度之该协定附件四,并请以色列与叙利亚政府与参谋长合作以便消除任何违反上述规定之事件;

  七.请以色列及叙利亚政府与参谋长合作以执行其在全面停战协定及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案下所负之职责,并促请迅速采取各种必要之步骤以便恢复停战事宜混合委员会并充分运用混合停战机构;

  八.请参谋长相机提具关于此项情势之报告书。


第一〇〇六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法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