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二 中华文库
←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一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二 1964年6月20日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三 |
一九二(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日决议案
〔S/5778〕
安全理事会,
察悉秘书长报告书认为依据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建立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在赛普勒斯再行留驻三个月系属有用与适当,
对秘书长实施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及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所作之努力深表嘉许,
对各国为实施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而提供部队、警察、给养及财政支助,深表嘉许,
一.重申其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及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
二.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遵守上述各决议案;
三.备悉秘书长报告书;
四.兹将依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建立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留赛普勒斯之期限延长三个月,至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第一一三九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