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二七 中华文库
一二七(一九五八).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决议案
〔S/3942〕
安全理事会,
回忆曾在一九五七年九月六日审议约旦哈希米德王国对于以色列在停战分界线之间耶路撒冷政府大厦地区所从事之活动之控诉,
业已审议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代理参谋长应理事会之请于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所提关于该地带之报告书,
查悉该地带之地位受以色列约旦全面停战协定规定之影响,以色列或约旦对于该地带之任何部份均无主权(该地带系在两分界线以外),
兹为减少紧张局势避免造成新事件起见,
一.训令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根据依照全面停战协定规定及下列第三段而定之办法调整该区内之活动,并且注意该区财产之所有权,应知非经双方同意,以色列人不许使用阿拉伯人所有之财产,阿拉伯人亦不得使用以色列人所有之财产;
二.训令参谋长检查过去之财产纪录以期确定该地带内财产之所有权;
三.赞成代理参谋长为实现下列各种目的而提出之建议:
(a)双方应该通过混合停战委员会讨论该地区内之民事活动;
(b)为造成一种使讨论比较容易得到结果之空气,在调查完毕及订成调整该区活动之规定以前,应暂时停止该区内以色列人在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所开始之一类活动;
(c)此项讨论应在两个月内予以完成;
(d)应将讨论结果通知安全理事会;
四.请以色列约旦全面停战协定缔约双方与参谋长合作,并在混合停战委员会中合作依照本决议案实行此等建议;
五.请以色列约旦全面停战协定缔约双方遵守协定第三条,使该条所称之军队不得越过停战分界线,并撤离或毁坏双方在该地带之军事便利与设备;
六.请双方利用全面停战协定所规定之机构以实现该协定之规定;
七.请参谋长就实施本决议案之情形提出报告。
第八一〇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