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二六 中华文库
一二六(一九五七).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日决议案
〔S/3922〕
安全理事会,
业已接到并备悉瑞典代表Mr. Gunnar V. Jarring就其依照理事会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一二三(一九五七)所负使命提出之报告书,至感欣慰;
对Mr. Jarring在执行其使命时所持之审慎态度与其所表现之才能,表示谢意,
欣悉双方均表示竭诚愿与联合国合作,谋求和平解决,
复悉印度与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均承认并接受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理事会决议案三十八(一九四八)及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之规定,而根据各该决议案之规定,詹慕喀什米尔邦之未来地位应依以自由公正全民表决之民主方法所表现之民意决定之;又悉Mr. Jarring认为允宜探讨何以各该决议案未能充分实施,
对于其报告书所陈谋求争端之解决缺少进展一点,至为关切,
认为詹慕喀什米尔邦解除武装系促进解决之一个重要步骤,
念及理事会前此有关印度巴基斯坦问题之各决议案及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之各决议案,
一.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慎勿发表任何可使情势恶化之声明,或采取、引起或准许任何可使情势恶化之行动,并吁请其本国人民协助造成并维持有利于促进继续谈判之气氛;
二.请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向当事双方提出有关其他适当行动之建议,以便进而实施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决议案,谋求和平解决办法。
三.授权联合国代表为此目的前往印度大陆;
四.训令联合国代表尽可能迅速将其工作情形报告安全理事会。
第八〇八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